“这样也要处罚?”江苏南京,一酒店的会议室开完会后,现场总共留下48瓶矿泉水,其中有43瓶都只是开了封,但没有喝完的。负责打扫会议现场卫生的工作人员见状,提了一个空桶子过来,然后就将这43瓶矿泉水中还没喝完的水,全部倒入桶里,而矿泉水瓶则统一收起来拿去卖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这家经常承办会议的酒店,进行临时检查时,刚好发现了以上那一幕。在确认会议现场没有张贴反浪费警示标语后,工作人员依法对这家酒店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当场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后酒店负责人表示,酒店已经做出整改,并要求工作人员加强与客人沟通,提醒客人将没喝完的水带走等,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事后网友们一脸懵圈地表示:“别人喝过的水,不倒掉,难道拿给其他的客人喝么?还是想让负责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自己喝掉?这也不卫生,也喝下那么多啊?”、“这不能怪酒店吧?客人不带走,酒店也没办法!”、“那下次酒店就不发水了!”通过网友们的讨论,很明显都存在认知上的错误:首先,反食品浪费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所指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本法中所述浪费食品,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其次,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也就是说,市监局认定酒店为违法行为,不是因为酒店工作人员怎么处置没有喝完的矿泉水,而是酒店经营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会议现场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及提醒客人不要浪费,将没喝完的矿泉水带走,避免浪费。注意!本法第7条同时还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换而言之,经营者对于浪费比较过分的行为,可以通过收取厨余垃圾费用等方式,来达到警示的作用。最后,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注意!上述规定只是指未张贴反浪费提醒的处罚。如若是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可处1000-10000元罚款。综上,市监局以未张贴反浪费食品标识为由,对涉事酒店处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后,希望本案例能够给广大网友们起到警示作用,并通过切实做到反对浪费从我做起的良好习惯,来响应国家对反对浪费食品的号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