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佩王朝:女性贵族被剥夺继承权,却又成为摄政首选的奇特时代

回顾过往读历史 2024-06-17 11:43:07
前言

在法国,直至卡佩王朝末期嗣位危机出现以前,由于一直有合法的男性继承人,所以并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女性不得继承王位。

王位在传承过程中多采取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方式。然而,后嗣问题往往影响王国的秩序与安全,英法百年战争便因此而起。

英王爱德华三世以其母系关系为由,提出对法国王位继承权的要求,为了对抗英国对法国王位的主张及国内分裂势力,排斥女性及其后裔继承法国王位的《萨利克法典》被推上神坛,并在16世纪上升为王国基本法。

萨利克继承法的确立

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深知诸子继承制的危害,但苦于无法改变固有传统。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政权统一,国王们通过制定遗嘱和加冕等方式授予长子有别于其他继承人的优势地位。

但是只要诸子的继承权仍被认可,那么仅保有优势地位并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政治局势。

卡佩王朝最初两百年间,通过授予长子“指定国王”的称号来实现维护统一目的,但 1180年以后父亲在世时为儿子加冕的做法被取消了。腓力二世是最后一个拥有“指定”头衔的国王。

由于一直有合法的男性继承人,法国王位始终在统治家族的血缘男性内部传承,但并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女性不得继承王位。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女性一直拥有继承权且继承财产的类型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查理四世去世后卡佩家族直系断绝,爱德华三世借机以其母系关系为由提出对法国王位继承权的要求,为了对抗英国对法国王位的主张及国内的分裂势力。

14世纪中期开始,法国的法学家和外交家们从成文法中寻找依据,《萨利克法典》逐渐为人所熟知,经过一系列宣传改造之后于16世纪上升为排斥女性继承法国王位的王国基本法,由此在法国确立了女性不得继承王位的原则。

但正如保罗·维莱特所说,如果1328年法国继承人是女性,而英国伪君子想通过男性获得法国王位继承权,那么我们的公法就会以祖国利益为出发点承认女性的继承权。

王室继承模式中,在确立长子对幼子优先权的同时还确立了男性对女性具有优先权的继承规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男性的优先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女性完全没有继承权,女性继承家族财产在法兰克历史传统上并不罕见。

中世纪的妇女继承法

中世纪的妇女有权继承采邑,有一部分妇女还成为领地的统治者。

女性不仅能继承土地还可获得附属其上的权力,据统计,1350-1450年间,欧洲约有12%的领地由女性继承。正因如此,女性也承载着家族财产和权力外移的风险。

女性拥有的继承潜力使自身价值增加,而出嫁会使丈夫合法持有女性拥有的权利,所以女儿的婚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男性之间的交易。

查理曼不许女儿出嫁和虔诚者路易将他的姐妹清除出宫廷都是出于这一层面的考虑。可见,尽管不排除某些地区习惯法对女性的排斥,女儿的继承权在实践中也是得到保障的。

更何况生于权力中心的王室家族女性,继承部分财产和权力也是无可厚非的。

由上可知,女性拥有继承权在法律层面上至少可以追溯到六世纪,在实践中会因为上下层经济悬殊和各地继承法的差异有所不同。

但女儿只是被她的兄弟推后而不是完全被血缘关系更远的男性亲属排除在外;其次,通过女儿的孙子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女性的后代并未完全被排斥出继承序列。

这意味着如果阻止女性继承的男性碰巧消失,或她碰巧是一个没有兄弟的孤儿,或出现其他情况使上述条件得到满足,那么她们及其后裔就有可能获得全部财产。

妇女的财产通常有三种来源,嫁妆、彩礼以及寡妇产。其中嫁妆是女方家庭在女儿结婚时赠送的财产,相当于女儿提前继承父母的财产,所以,也被人称为“生前财产继承”。

新娘的嫁妆总体上以动产为主,庄园、土地等不动产只在个别情况下出现。对一般家庭来说,嫁妆主要指被褥和家庭用品;对富贵家庭来说,嫁妆则主要是珠宝、衣服、家具和书籍等动产。

早先,有些地区家庭规模小,家庭财产由长子或幼子单独继承,同时父母会给没有继承权的子孙准备一份财产,女儿们的便是嫁妆。

有些地区,即使没有兄弟,女儿也完全没有继承权,她们从娘家得到的全部财产是嫁资。

可见,对女儿的推迟并不适用于全部遗产,女性没有被完全排除在继承权之外。至少在14世纪之前,女性的继承权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实践中都是得到认可的。

开始剥夺女性继承权的继承法

查理四世去世后,英国对法国王位的主张将继承权问题聚焦于性别,最终确立了女性及其后代不得继承王位的原则。

此后,女性的王位继承权也不是一出生就丧失,而是在缔结婚姻时通过嫁妆以交换的方式宣告放弃。

诚然,法兰克人的王位继承习惯一直对女性有所限制,最初是因为她们不能领导战争,而后又增加了社会对女性无能和脆弱的攻击。

1328年的政治现实迫使法国将习惯法确定下来,这一次习惯法从成文法中寻求解释。

法学家和外交家们开始探索对法律法规的历史主义解释,经过一番宣传改造,《萨利克法典》在16 世纪以后作为国家“基本法”被广为接受。

由此奠定了法国特有的王室继承规则:女性及其后裔不得继承王位。

女性即位易引发内战、或因王室配偶引发党争,抑或因与外国联姻而导致外力干政。

如果一个女人可以继承王位,那么她的丈夫就能有效地控制王国,即使他非常贫穷甚至是王国的敌人;如果她被禁止但她的儿子被允许继承王位,那么王国最终还是会落入外国势力的手中。

总之,如果堕入女性的行列,王位就会落入外国人的手中,这是一件危险而有害的事情,因为来自外国的统治者与他所统治的土地上的人有着不同的教育、环境、习俗、语言和生活方式。

因此,他通常希望提高本国人的地位,在处理事务方面给予他们最重要的权力,并优先考虑他们的荣誉和利益”。

因此之故,禁止妇女继承的习俗被扩大到她们的男性后代:“这就开始创造了一种权利”。

总的来说,百年战争的政治形势让人们意识到女性继承有可能使王位落入外国手中,《萨利克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也适应时代需求,经过几代学者的阐释这项措施变得不可逆转。

当然其中的政治色彩明显强于性别意义,加之厌女主义理论的加持,女性及其后代无缘法国王位。

在种种因素之中,现实政治环境发挥了主要作用,当时混乱而有力的环境,排斥女性与其说是结果不如说是原因。

此外,如果说将女性在政治领域采取的其他权力形式看作一种隐形权力,这一时期《萨利克法典》上升为王国“基本法”则弹压了女性的显性权力,她们无法再自证其女王身份合理性。

即使确立了长子继承制并将女性及其后裔排斥出王位继承序列,继承过程也不是有条不紊的,因君主年幼导致的悲剧屡见不鲜。

女性摄政的优势

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分,而非王国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在早期,国王的儿子未成年不能被宣布为国王。

相较王位继承制度而言,摄政制度对女性显的十分宽容。摄政之职一般由国王的母亲担任,也可由先王的女儿担任。

摄政制度是随着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发展变迁的,女性摄政可谓法国摄政体制顺应社会需求的最终产物,它是男权政治的权宜和补充,也是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

女性摄政的支持者认为,正是因为妇女绝无登上王位的可能,所以反而不再像过去一样危险。

在战争和政治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她们绝对无法篡夺王位,使得女性作为摄政者是值得信赖的,特别是因为她们的权力是暂时的,能在保障最高权力不被分割削弱的前提下保证王位稳固与合法传承。

因此,将女性排除在权力之外和允许女性担任摄政是两个并行不悖的措施。

正是基于法兰西王位继承制度的完善和王权的加强,女性摄政才得以实现而不致被周期性的内战和断裂混乱的朝代更迭打乱,也只有在绝对君主制下女性摄政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才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倘若继承仍采用诸子分袭制,那么王国势必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下,内部斗争频仍。倘若王权仍旧势弱,则易受王国贵戚的觊觎干扰导致权力分配上的周期性动荡,这都将大大增加女性摄政的难度。

女性摄政并不意味着法国主流阶层认可女性参政的必要性,而是作为一种应急策略存在,其根本目的是保证王权的正统性和延续性,待幼王长大或国王归国是要“还政”于国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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