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上车辆失控,狂飙500公里邮箱耗尽才停下!12月2日,京港澳高速湖南段,男子罗某驾车从湖南前往江西,驶入高速后罗某启用了定速巡航功能,将车速定在120公里每小时,自行驾驶。但不久后,罗某发现自己踩刹车无反应,定速巡航功能无法取消,车辆无法降速。在多次尝试无果后,罗某选择了报警,全程被惊吓的哭泣。高速交警迅速开车赶上,帮助联系汽车厂商,尝试各种方法仍然未能使得车辆降速。随后安排多辆警车帮助罗某开道,使其持续驾驶,待油料耗尽后自行停车。
直到12月3日凌晨,车辆油料耗尽后,车辆终于停下,罗某大难不死。4s店表示将调查车辆故障原因。高速行车,刹车失灵,真是令人惊魂,罗某也真是幸运,在警方的护送下能够安全停车。车辆出现故障,无外乎两个原因:一个是驾驶人自己操作失误或者没有及时检修机械损坏;二是车辆系统故障所致。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这属于驾驶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不按规程操作或者不及时检修车辆,如果发生事故,那么责任应当自行承担。如果是车辆系统故障,如定速巡航电脑控制系统故障或者刹车系统故障等等,这就属于车辆质量的问题。一旦因为车辆质量问题导致驾驶人事故,则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需要对产品责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条、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或销售一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向另一方追偿。所以,如果查明是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罗某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如发现是产品质量缺陷,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缺陷而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还将承担惩罚性赔偿。幸运的是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和财产重大伤亡,但罗某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销售的车辆质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