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开鲁县村干部阻止村民春耕,有人管吗?

诺阿平 2024-04-26 08:41:30

人最怕的就是出名,近日在内蒙古开鲁县发生一件令全国人民都值得关注的事情,那就是村干部阻止春耕!

这里面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土地性质调整定性。从报道来看,草地变成了现在的耕地,符合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范围;二是现在的耕作者是不是高效利用,高效利用的内涵是什么?如果是,为何要收费?难道对于政府来说高效利用就是收费?而不是为农户排忧解难?

我国耕地面积本来就不多,根据最新编制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笔者认为应该鼓励农民把盐碱地改良为耕地。农民辛辛苦苦经过多年努力把盐碱地改良为水耕地了,政府不予奖励,反而要按耕地增加承包费。对于国家大局而言,这片地是盐碱地好呢还是耕地好,如果是耕地更有利,应该奖励补贴农民改良荒地;如果是盐碱地更有利,就应该处罚农民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如果地方政府为增加收入不顾合同擅自增加承包费,逻辑就是错误的。

土地性质变更的确可以增加费用,这无可厚非,但要分情况

1、土地自然条件未发生变化,只是由于分类的变化发生了转变,是要收钱,比如以前把一块肥沃的土地划归为草场,现在变成农田,收益不同,当然要加钱;

2、以前是盐碱地,种什么都亏钱,都不愿意租,一直撂荒,被承包方承包后,花大量资金进行改造,改造后具备耕地种粮食的条件,这种就不该收钱,加钱也行,但村委要承担改造费用。

3、承包30年,承包者要核算成本和收益,如果核算结果就是前面亏钱,但总体能赚钱,突然在合同期内就加钱,人家当然不愿意。

对于镇干部不让村民耕地有两点疑问

一是当年签订合同时是否允许承包人对土地进行改良改造以达到耕地标准,还是说只能严格按原性质原用途使用?二是国家下达的新增耕地高效利用文件是否有前提,要求补交承包费的耕地是指经过国家或村集体加大投入新增的耕地,还是把农户自行改造改良得来的新增耕地也纳入其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或村集体未对土地性质和用途做严格限制,也未在改造改良过程中投入任何资源的情况下,确实不应该增加200元的承包费!

镇政府认为土地价值提升了,情势就变更了,不增补承包费,村里就吃亏了。本案中,荒沼草甸子地变为了水浇地,这个不是因为国家政策的变化所致,也不是因为自然条件变化所致。而是因为承包人努力经营的结果,因为承包人采取了机械平整土地,铺牛粪,打水井,购买喷灌设备等等的措施,最后将荒地改良成了水浇地。这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合同期,承包期内,若承包人修路,打井,上电,村委会应该协助承包人实施”的规定,所以对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既然合同有约定,那么对于荒地变水浇地,村委会应该有预期的,应该预见到,而村委会没有预见,这就属于商业风险,村委会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不仅强调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第26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由此看来,镇政府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2万元20年前为什么也没人包?

因为是盐碱地、荒地没法耕种,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人家包了,费尽人力物力把荒地变成良田你们就眼红了就想抢了?哪有这种道理。地方政府应该鼓励、支持这种开荒行为,并允许人家能赚到钱,只有让农民尝到开荒的好处,才会有更多的人原因付出,愿意用二三十年的时间换来以后的甜美生活。这样的人多了,荒地就少了,人人都能赚到钱国家也就富足了。等二三十年后,农民有钱了,国家有田了这是双赢的结果。

第一:那是什么都不生长的盐碱地,前期只有投入改变土质,是没有产出的。如果你愿意花1元/亩去承包无人区的沙漠来改变土质,不论种什么我估计国家都愿意给你签30年。

第二:那是20年前签的合同。20年前每年有一片荒地产生2万的收益,那已经很可观了,那个年代我工资才300多/个月。我们家门口一个大水库是整个村最大的收入来源,才2000元/年的承包费,也是签了20年去年底刚好到期

原来非耕地,由承包者每亩上万的大投入改造成耕地的,承包者应依法享受耕地权益,这是好事,是利国利民的事,对国家粮食安全有促进作用,现在国家进行高标准农田改造,国家投入巨大,也是保障粮食安全,因此,他自己种不了这么多,后面以700百转包只要合同未禁止也是正常的,政府不应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要尊重原合同。开鲁县如果是政府巨大投入改造成耕地的,依“情势变更”增收承包费则还说得过去,如果是承包者自费改造的,增收承包费则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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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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