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丛群
赵某和张某是多年好友,赵某因急用资金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万元,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赵某迟迟不还钱,张某碍于朋友关系也没有立即催促还款,等到借款半年后才向赵某提及还款事宜,但是赵某不仅不领情,反而觉得张某斤斤计较,并扬言还要再等三个月才能有钱还款。张某一气之下将赵某诉至南关法院。
庭审中,张某请求判令赵某归还本金10万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张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而赵某抗辩称借款是朋友之间互相帮忙,并没有对利息作约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赵某和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向张某借款,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赵某应按照约定偿还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张某、赵某作为自然人,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张某所主张借期内利息不被支持;但赵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张某支付逾期利息。
初审:刘岩复审:韩蕊终审: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