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辞职第二天就不来了,给企业造成工作停滞、客户流失、资料丢失等多方面的经济损失,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吗?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员工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数额可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典型案例】
2024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次联合召开川渝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12件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其中案例8系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和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表明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2024年7月,此案例被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
【案例解析】
2020年12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如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
2021年11月底,李某开始负责公司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2022年2月15日,李某提出离职并自行离开公司。
公司要求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研发资料,李某以部分资料是利用休息时间提前赶制,属于个人劳动成果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万元费用,否则拒绝提供。
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予以补救。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导致公司迟延交付研发产品而对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经仲裁程序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秉持诚实、守信、互利原则,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以方便用人单位后续工作的开展。
本案中,李某作为项目重要研发人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即自行离职,且在离职后经公司催促仍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项目完成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李某参与项目时间、离职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赔偿公司损失5万元。
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要求违法解除合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但实践中,90%以上的企业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1、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
员工“急辞工”给企业造成哪些经济损失,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不同都存在巨大差异,上述案例中李某作为研发人员,劳动合同约定了离职必须交还技术资料,因其拒不交还造成设计进度延误,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才酌情判决李某支付部分经济损失。
2、无法举证具体损失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包括招录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很多经济损失需要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约定,并且企业需要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比如财务人员说走就走,留下一堆糊涂账,公司请专业的财务公司理清账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合同、发票、转账记录才能确定经济损失。
3、“被迫离职”可以不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等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走了。
如果企业存在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甚至可以立即走人,不需告知。
迟到早退罚款、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年假工资、未支付病假工资、工资延发都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未缴社保、试用期未缴、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社保都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9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存在上述用工问题,员工以这些理由提出离职,即使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只会担心员工仲裁要求经济补偿,根本不敢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就算要求赔偿也极大概率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