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183: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分担(上)

益之道蔡小林 2022-04-01 10:4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是对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补偿请求权以及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2.“为维持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已删除此条。

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并未赋予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五条,仍然可以得出受害人享有向受益人请求补偿的权利的结论。

本条规定可以视为对上述几个相关规定的整合与修改,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在立法精神与内容上的不断融合,也为法官掌握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便利。

本条的主要变化

(1)修改见义勇为的表述。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中“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表述方式改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实现了用词的精简,更符合立法的语言要求。

(2)新增见义勇为受害人的特别请求权。原《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只规定了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时,受害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本条特意新增加了其他情形,即规定了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见义勇为人享有适当补偿请求权。这对于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条是对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补偿请求权的规定。当出现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导致自己受损的情形时,需要合理解决侵权人、受益人、受害人间的责任承担及适当补偿问题,《民法典》本条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

首次在民法中明确赋予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规定是对受益人与受害人权益的合理平衡,符合民法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

一方面,受害人乃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才遭受到损害,这种舍己为人的精神值得倡导和鼓励,受益人也因其义行而避免了损失的产生。从常理上看,在这种场合受益人往往自愿主动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以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要求其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并不强人所难。

另一方面,受益人本身毕竟不是侵权责任人,其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无过错可言。而且,在许多场合下,受益人事先并未主动表现出期望受害人牺牲自身利益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愿,如果要求其必须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完全补偿的责任,难免有违其意志自由,不符合民法尊重意思自治的精神。因此,本条仅规定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且“受害人请求补偿”的条件下,受益人才应当给予适当而非全部的补偿,以免对受益人造成过度的干预和负担。

三、本条规范的具体含义

“保护他人民事权益”泛指保护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股权、继承权等一切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无须区分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而分别对待,因此在表述上也不必延续此前复杂的方式。

确定受益人应当给予的补偿数额,应当根据受益人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决定。如果受益人相对于受害人来说,明显具有较强的经济优势,那么,应当可以要求其适当给予相对多的补偿,但此种补偿必须是在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法官还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的种类和程度。

一般来说,见义勇为往往是出自助人精神所实施的志愿奉献行为。因此,在这过程中即使遭受到轻微损失也会被接受。只有当这种损失较大,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上的负担时,才应当构成其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的正当理由。如果受害人仅仅遭受了轻微损失,比如在救火的过程中衣服被烧坏,也允许其因此而起诉要求补偿,那么势必有悖于鼓励见义勇为和帮助他人的目标,也会造成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

法院在确定受益人应当给予的补偿数额时,应当区别受害人遭受损失的种类和程度作出不同的处理。当受害人为保护他人权益而遭受到人身损害时,考虑到其所遭受的身体上痛苦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在其请求受益人予以补偿时,应当判定由受益人在所避免的损失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而当受害人遭受的是财产上的损失时,只有当此种损失超出一定的数量,对受害人形成了经济上的负担,才应当判定由受益人承担补偿的责任。因此。“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必须给予补偿。在受害人的损失显著轻微时,并不满足受益人应当负有补偿义务的条件。应当通过对本条进行合理的解释,从而平衡受害人与受益人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公平的效果。

四、举证责任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负有证明其损害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民事权益而造成的举证责任。但是,受害人无须举证他人的民事权益确实因其努力而免于遭受损失,受害人请求权的成立不以其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受害人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亦不妨碍其要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在受害人诉请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场合下,受害人还负有证明侵权人不存在、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否则,受益人有权拒绝给予补偿。法官不能出于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强制受益人给予补偿。在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对受益人承担的补偿范围进行裁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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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