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的军产房可以转让出售

贤与安 2024-08-04 08:08:32

我的一个前同事的父亲是军队干部,退休后居住在干休所,随着老人年岁的渐高,儿女把老人接到家里照顾,干休所的房子就空置了下来,几个子女想趁着两位老人都还健在,把干休所的房子出售掉。

因知道我是从事房产交易方面的工作,她电话打给我,想了解关于军管房的交易及流程。

我很遗憾的告诉她,在二手房市场无法帮她找到买家。就目前而言,涉军房产不再允许向社会公开出售,即便是存在可出售的涉军房产,也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买受人职级等);

涉军房产的转让、出售等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每一步操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有偿转让军队房产由总后勤部审批

据我所知出售军产房的手续真的是挺繁冗的,我建议她先去所属军区相关部门去咨询,根据相关要求一步一步的去申请办理。

我曾经在头条上写过一篇关于部队军产房的文章,转发给了她,也希望对她有所帮助。

借此机会,跟友友们聊一下什么人才有资格购买军产房?满足什么样的条件的军产房可以交易转让?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哪些军产房可以内部转让出售,哪些是不允许转让出售的。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出售范围包括独立院落的干休所住房、住房区内住房等。

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售。

军队现有住房的房价,一般按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军队人员也可以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

地方人民政府未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房改成本价及最低限价的,由军区级单位根据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测算,报总后勤部批准后执行。

然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军产房的出售对象: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知,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有以下几类:

1.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2.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3.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4.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5.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6.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7.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

8.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

涉军房产的产权明确归属于中央军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在买卖过程中,若未经总后勤部或相关军区级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转让军产房。

一、也因此购买主体资格确认尤为重要:应当确保自身具备相应买受人主体身份。

二、出售主体资格审查:审查涉军房产的出售主体资格。如果是军队人员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需审查原售房合同中是否存在再次出售的条件限制。比如是否取得产权证书已满5年、是否已取得售房单位不优先购买的书面证明、原购房合同中是否存在未经军队允许不得转让的相关条款。

三、权属及审批程序审查:确认产权归属与审批手续,务必向军队房屋管理部门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及是否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只有经过总后勤部或相关军区级单位批准的军产房才能合法出售。

总结:涉军房产的产权明确归属于中央军委,其他单位和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出让人和买受人的资格都均需要严格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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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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