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平台发布了青北市监处罚〔2024〕156号关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的案件。
案件显示:2024年1月26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北区瑞海北路18号中铁十二局工地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铁五号线土建一标段09-1工区项目部待使用的结球甘蓝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2月5日收到了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结球甘蓝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于当事人。截至2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检验结果生效。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管辖,申请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据此,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