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
催生出了新业态用工模式
骑手小哥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随着外卖骑手规模的不断扩大
司法实践中不乏
骑手小哥侵权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
以下是海沧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
骑手小哥送餐受伤引发的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李某是一名在某APP注册的驻店骑手,服务的配送站位于厦门市海沧区。2023年2月初,李某在配送外卖订单时遭遇了车祸。事故发生后,李某想要认定工伤,却被配送服务公司以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拒绝。
配送服务公司称,双方签署的协议名称是《配送合作协议》,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给李某派单的是某APP,支付配送费的也是某APP,李某与配送服务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协商未果,李某向海沧区劳仲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海沧区劳仲委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形式的创新并不否定媒介使用者的实际管理行为。
在平台与配送服务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下,李某下载APP注册为骑手并接受平台管理的行为,应视为配送服务公司对李某的管理。配送服务公司还设置了奖惩规则和评价机制,对李某的配送时长、配送服务规范等工作细节进行监督和控制,李某在驻店期间只可接排班门店订单,李某被客户投诉会从报酬中扣罚相应款项,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李某配送时身着印有某APP标识、颜色的统一服饰,电动车后座配有统一的配送箱,也是基于配送服务公司与平台APP之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可以认定李某从事的配送货物服务是配送服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一审判决认为:
李某与配送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在新业态用工关系中,传统的劳动关系要素缺失,但一些新兴要素也相应出现。灵活用工行业带来劳动形式的创新,不再有固定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地点,带来了灵活、松散的用工模式,促进了更多的就业,原则上我们应当肯定灵活用工主体与平台等之间的自治安排,助力平台经济长远发展。但对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劳动者,也同样应当重视对灵活就业者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外卖行业,平台、配送服务公司通过算法控制了配送的全过程,平台会通过指定配送线路、压缩配送时长对骑手进行管理,一旦订单超时可能被扣罚相应款项。故有些骑手铤而走险会通过改装电动车刹车、违规驾驶等各种手段避免订单超时带来的处罚。在此种模式下,平台创新的管理方式只是弱化了劳动管理的外观,但实质上仍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确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