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漯河市一名王姓女法官被杀一案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悲剧的导火索源于一场看似寻常的民事纠纷。原告党某某因一起交通肇事纠纷请求被告赔偿18000元,而王佳佳法官在深入调查、依据法律条款后,判决被告赔偿金额仅为9000余元。由于对判决不满,党某某在一小区的地下车库,将王佳佳刺伤致死,自己畏罪自杀,后被送医,抢救了回来。
事情发生后,网络上的舆论有些奇怪,部分网友不仅没有对行凶行为进行谴责,反而表现出一种冷漠甚至“拍手称快”的态度。
有网友表示:党某某既然住院29天,就不该酌定15天,把人家的14天抹去。人家一个无依无靠老大爷没精力和你扯皮。不是受了委屈,能和法官同归于尽吗?
相较于一些网友冷嘲热讽的话语,这个观点讲到了问题的关键,那就是这个酌定15天到底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涉嫌徇私枉法?我们单从法律概念上来探讨一下。首先,关于住院天数的认定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争议点。据通报,受害人的住院记录显示为29天,但其中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存在“挂床”现象。
然而,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来看,只要医院出具了正式的住院记录和费用清单,且床位费被实际支付,那么这29天在形式上即应被认定为住院期间。
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有证据则采”的原则,充分采信这些书证所证明的事实。本案的核心法律关系是交通肇事赔偿,而非“挂床”骗保敲诈。
尽管“挂床”现象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层面的问题,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避免将两者混淆。
交通肇事赔偿案应聚焦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肇事者的赔偿责任,而非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是否存在其他不当行为。
在认定住院天数的基础上,法官还需考虑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营养费和误工费。如果医生开具了药物处方并建议继续补充营养,且受害人因伤无法正常工作,那么这些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应当得到赔偿。
法官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和合理诉求,确保赔偿金额能够真正弥补其损失。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裁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受到法律原则、案件事实和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
在本案中,如果法官未充分采信相关证据或未对关键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而是直接基于某种主观判断或误解来作出判决,那么这种判决就可能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谨慎、公正、合理,确保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社会公正。当然,这里只是从概念上对本案进行探讨,并非否定或驳斥通报的内容和结论。
即便对法院裁决不满,可以采取合法的维权手段,而非诉诸暴力。为了不到一万元,搭上两条命,实在不划算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