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侧翻,驾驶员死亡!重庆綦江3·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工程报 2024-07-31 16:52:52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布《綦江石壕“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3月23日6时15分许,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贵CG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打安路石壕镇羊叉路段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09.2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24年5月11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经调查认定,綦江石壕“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涉事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綦江石壕“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物流公司),系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9355003H,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注册资本:伍百万圆整,法定代表人:肖*峰。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贵CG7*** 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安达物流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6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东风牌 DFH4250D,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XM9028394,发动机号码:82352015,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道路运输证号:黔交运管遵义字520330005596号。

2. 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所有人:安达物流公司,注册日期: 2021年6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4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 40000kg,核定载质量 32800kg,道路运输证号:黔交运管遵义字520330005597号。

2021年6月,朱*方(实际车主)将自行出资购买的贵CG7*** 重型半挂牵引车、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挂靠在安达物流公司上户经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服务费4000元/年。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袁*友,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40岁,户籍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身份证号:522132**********50。驾驶证档案编号:5200300890406,准驾车型:A2,有效期:201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5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达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肖*峰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下设安全部,作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经理(由肖*峰兼任)和1名兼职安全员。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达物流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驾驶员交通违章处罚制度等10个安全管理制度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6项操作规程。经查,该公司未采取措施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安达物流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督促驾驶员执行车辆日常“三检”规定。

3.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达物流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共有28台车辆,均为挂靠经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开展。经查,2024年3月14日,该公司对事故车辆开展了路检路查,但未对车辆的制动系统等技术方面进行检查。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经查,安达物流公司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袁*友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5. 事故车辆二级维护情况。经查,贵CG7*** 重型半挂牵引车、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距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于2023年12月29日在贵州省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厂进行,该厂出具了质量保证卡,经检测合格,准予出厂。事发时,涉事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范围内。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安达物流公司安排监控人员朱*对公司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对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和终端故障等情况向驾驶员发送告警信息,并督促整改。经查,事发当日,贵CG7***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在行驶过程中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告警信息。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22日,车主朱*方安排袁*友驾驶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从贵州省习水县马临货场运输煤炭到重庆市綦江区安稳电厂。3月23日6时15分许,车辆行驶至綦江区打安路石壕镇羊叉路段时,车辆侧翻,致使袁*友死亡,车辆受损。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綦江区打安路石壕镇羊叉路段,归属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打通公巡大队管辖。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綦江区石壕镇方向,北往綦江区安稳镇方向,东侧为山体,西侧为民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中心为单黄实线,西侧有金属护栏,无路灯照明。

图1  事故现场全貌图(前图)

图2  事故现场全貌图(后图)

图3 事故现场近景图

图4 事故现场近景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袁*友,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522132**********50,户籍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事发时系安达物流公司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贵C5***重型厢式半挂车驾驶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承保机构估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约101.2万元,车辆维修费约8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09.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024年3月23日6时17分许,从事故路段经过的其他车辆乘客姚*军,发现袁*友驾驶的货车发生侧翻事故,分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时40分许,重庆市綦江区松藻煤电总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6时53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打通公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8时50分许,救援人员将袁*友从车辆驾驶室中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检查确认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13时2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4年3月27日,车主朱*方向死者袁*友家属支付41.2万元赔偿款;6月17日,承保机构向死者家属支付60万元。死者于4月2日安葬。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处置总体平稳有序,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袁*友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操作不当,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25号)认定:袁*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605号)证实:①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和转向系统性能有效。前轴制动管道有堵塞、踏下制动板时,前轴制动无法联动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3条[[6]]的要求。②第三轴左侧轮胎,制动鼓及制动蹄片表面均有大量油渍附着,油渍附着均匀且有堆积、板结现象,致制动力下降,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1条的要求。

2.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21号)证实:袁*友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酒驾、超速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管理原因分析。

安达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表现为:

1. 未对事故车辆驾驶人袁*友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 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前轴制动无法联动和制动力下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主要负责人肖*峰未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袁*友,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肖*峰,安达物流公司总经理,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袁*友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前轴制动无法联动和制动力下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肖*峰处2023年年收入5.4万元的百分之四十计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一是未对事故责任车辆驾驶人袁*友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贵CG7***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习水县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经查,习水县交通运输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綦江石壕“3·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7月4日

(信息来源: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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