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偷税被查利用法定人的个人微信支付宝美团账户收取课程费

税筹狠多 2024-07-07 07:53:09

广州爱文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MBQG1C):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119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57号雍景台一至三层3楼302房)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年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收取课程费用,实现含税销售收入262,421.55元,换算成不含税收入254,778.40元,款项均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信、支付宝、美团账户收取,上述收入你单位未作销售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相关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广州爱文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账外私户课程收款列表》;(2)相关银行和公司提供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回执和你单位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美团交易明细资料;(3)你单位2019年至2020年的增值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6)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定性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二)追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对你单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计算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总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属于其他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10%,对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采用“其他行业”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

你单位2019年原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调增未申报营业收入254,778.20元,按应税所得率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5,477.82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73.89元,2019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1,273.89元。

(三)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1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4〕11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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