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帮妹夫承揽工程收好处755万:关注承揽贷款客户工程腐败问题

白容看商业 2024-05-11 09:42:39
近年来国家金融反腐持续加强,监管部门“长牙带刺”将会成为常态,银行员工直接收取职权范围内所涉及到的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情况必然会大大收敛、减少。但需要注意另外一种情况,以介绍费、投资收益等名义,收取来自非职权范围内对象的财物,对此,有些银行员工还会错误认为,即使发现,这只是违规,没有触犯法律。实质从法律层面,构成受贿罪满足三个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述情况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郭行长作为一名国有银行省级行长,先将自己妹夫张某介绍本行房地产贷款客户,要求承揽相关件工程,受制郭行长的身份以及贷款需要,贷款客户只能按要求办理,后来进一步发展到介入到本行装修工程,为此六年时间郭行长累计收取妹夫张某好处754.9万元,当中教训值得广大银行从业人警示,同时也要求各银行据此完善相关员工行为管理制度。 一、帮助妹夫承揽三个贷款客户工程 郭某是一家国有银行省级行长,其妹夫张某从事楼房外墙进口漆的代理和工程施工,张某请求通过郭某关系介绍点活干。 (一)2007年,郭某将张某介绍给本行贷款客户曾某(注:曾某在该行贷款金额最高达10亿元,同时承建该银行员工团购房建设),并且告知张某是其妹夫,主要从事工程施工,并建议将张某代理的涂料用于曾某公司正在建设的锦绣小区房地产项目上。事后,曾某将锦绣小区所有的楼外墙刷漆等工程由张某施工。(注:郭某共收取曾某当时价值71.27万元的两套房屋以及5万美元) (二)2008年,郭某、张某以及贷款客户谈某在一起吃饭,郭某将张某介绍给谈某,说是他妹夫,让谈某在项目方面多多关照。后来郭某又和谈某说张某是专门做外墙保温项目的,让其把宁瑞水乡的外墙保温全部交给他做。由于谈某宁瑞水乡项目正在郭某所在银行申请贷款6亿元,谈某只能答应,把宁瑞水乡的全部外墙保温交给张某。(注:郭某收取谈某价值228.63万元房屋一套、价值65.46万元高尔夫会员卡两张、帮忙装修三套房屋费用79.62万元、价值1402.24万元的美国公司37.77%股份) (三)2009年左右,于某海宏一号两个区主体快要完工,准备做外墙保温。有一天,郭某打电话说他那里有个小张是干外墙保温项目的,让于某照顾一下。次日,张某就到于某办公室,于某就安排人和张某签订了海宏一号外墙保温项目的协议。(注:虽然判决书未披露于某是否为郭某所在银行的贷款客户,但是从于某证言以及郭某与于某通话方式来看,于某非常在意郭某的要求,据此基本上可以判定于某大概是郭某所在银行的房地产贷款客户) 二、帮忙妹夫承揽行内工程 2013年5月左右,郭某所在银行的办公室有个装修项目,张某表示想做这个项目,郭某让张某找个资质好点的公司来投标。过段时间,银行工作人员给张某打电话,要张某把公司名字报上来。最后张某挂靠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并中了标,项目总造价890多万元。 2013年7月,郭某直接将张某叫到办公室,当时在场的还有个支行领导主动提出,说是支行有个职工宿舍楼项目,总造价300多万元,让张某来承建。不久,张某再次通过挂靠某公司投标并中标。 三、郭某以四种方式收取张某好处 方式一:直接送现金28万元到郭某办公室 在张某承接曾某锦绣小区外墙保温工程之后,2007年10月、2008年5月,张某到郭某办公室分别送现金3万元、5万元。2008年底、2010年7月,为感谢郭某帮忙承接于某海宏一号的外墙保温工程,张某到郭某办公室分别送现金10万元、10万元。 在2010年7月送出10万现金后,张某对郭某说“以后不给他拿现金了,不安全,也不方便,以其他方式给他好处费”(注:来自张某的证言) 方式二:为郭某出投资款125万元,10年分红270万元 2011年3月底,张某去郭某的办公室,郭某说北京杨某(注:杨某名下四个企业均在郭某所在银行贷款业务及国内信用证业务,最终杨某公司贷款形成15.71亿元不良,不良贷款处置后造成损失2.69亿元;2013年6月,郭某通过其女儿收受杨某以投资入股为名给予的好处480.33万元。)那儿有个投资项目,回报率高,以自己名义投不方便,希望用张某的名义替他投资。随后,郭某让张某从办公室铁皮箱拿出75万元现金(注:一个银行行长竟然在办公室铁皮箱放有75万元现金,这个本身就是极为不正常情况)。张某也是聪明人,也想借此给郭某送点钱,便和郭某说“我回去想办法凑成200万元”,郭某笑着点了点头。 自2011年4月开始,这笔投资就开始分红,每个月2万元到6万元不等。2011年至2020年分红共计270万元,分红款都转到张某的银行账户。对于分红情况,张某也都和郭某汇报过,郭某都表示不着急,先放着。 方式三:将用来抵工程款的房屋四套与车位4个送给郭某,价值近500余万元 2018年,张某将于某用于抵工程款一套房屋及一个车位(注:价值175万元)以及谈某用于抵工程款三套房屋及三个车位(注:价值300多万元)送给郭某,但是没有过户,日常由张某对外出租及打理。 方式四:直接转账100万元至郭某账户 2017年7月,郭某打电话说,有急事要用100万元,张某凑了100万元分三次用自身的银行卡转给了郭某,这也是张某送给郭某的感谢费和好处费。(注:这个线索纪委监委事前就已经掌握) 在郭某事发前一个月,即2020年6月,中纪委找郭某谈话并谈到上述100万元资金,之后郭某就将100万元转给张某,还专门和张某说,如果纪委找他谈话时就把这100万元说成是借款。(评:个人认为,中纪委都谈到这点,对于郭某最有利的选择就是投案自首。)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青刑终5号《郭某受贿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在笔者看来,不管以什么形式收取的好处或利益,只要涉及利用职务之便,就算是间接的,那大概率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受贿罪。其实近年来国家纪委监委也加强对各种新型腐败行为的研究,根本就不存在隐蔽的、无法发现受贿手法,如果有,那也只是当事人的掩耳盗铃的行为而已。 对此,哪些仍然还存在以权谋私的银行从业人员应丢掉幻想,始终心存敬畏之心,只有如此,银行职业生涯才能节节高,美好的人生轨迹才能延绵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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