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价值从未被忽视,亦不应被忽视。
9月末,国新办发布会上,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表示,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保险法》的修订。修法工作再次引发业内关注。
作为行业根本大法,《保险法》的修订始终牵动着行业发展的神经。毕竟,这部涵盖业法和合同法的法律,是行业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至行业监管下至合同履约,无所不包,行业运行过程中所有问题的答案都出自于此。
修法的传闻从未中断,仅今年亦已屡次被提及。
早在今年3月,就有媒体报出《保险法》修订草案内容,其所引用的“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一经发布便引发热议,被行业视为保险产品亦将打破刚兑的信号。
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保险法修订草案。官方层面对修法行为予以确认。
9月的国新办发布会则进一步以官方口径明确了修法的方向——整体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问题导向是解决目前保险业运行、保险业监管、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一些短板,目标导向是进一步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环境、法律基础。
尽管种种消息显示,新版《保险法》渐行渐近,一些持续困扰行业的痼疾将得以化解,但事实或许并非如此。
保险法修订不会一蹴而就。修法与立法一样,同样适用《立法法》,需要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从实践看短则一两年,长至三五年亦为常态。毕竟,作为规范公民或行业行为准则的法律,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保障法律能够适应时代发展并具备践行的基础。
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根据5月发布的立法计划,《保险法》的修订即将进入第二个阶段也就是审议阶段,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本程序则包括如下四个: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而在法律案的审议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建议稿,提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这一制度既为了保障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为了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
另外,需要关注的一点则是,《立法法》规定对法律草案要进行“三审制”,即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如上所述,对于新版《保险法》的落地,或许仍需一个漫长的过程。
法不溯及既往。对于新版《保险法》的落地,业内最担心在于是否打破刚兑。对此,从法律层面看,“打破刚兑”或仍将只是“传言”。作为民商事法律,一如《民法典》不会强制撕毁平等民事主体自行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所签署的合同一样,《保险法》自然也不能以法之名任意打破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保险合同约定。当然,这是对于新版《保险法》施行前的保险合同而言。
至于新版《保险法》施行之后的保险合同,很大程度上则早已不存在是否需打破刚兑的问题,今年8月,《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已明确下调了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还首次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或许,今后的保险产品自设计之初便已处于可打破刚兑的状态,故而也就谈不上通过《保险法》来打破刚兑的问题。
修法的核心仍在公司治理。王胜邦在明确修法方向的同时,亦一再强调“风险为本”,明确不仅仅是强调微观的具体经营行为,而是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性,保险公司经营稳健了,依法合规经营了,保单持有人利益就会得到很好的保障。
公司稳健经营的基础当然在于公司治理,回溯历次《保险法》修订,这亦是一以贯之的重点,比如,2009年修法的重点就是规范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
至于保险业务实际经营过程中反映出的格式条款争议、提示说明义务争议、如实告知争议等传统老大难问题,即可在此次修法中予以明确,亦可通过司法解释、司法判决予以厘清。
法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只是解决问题的终极手段,对于《保险法》的修订,敬候佳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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