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大背景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并行且规范事项产生重合的两项制度,二者的衔接十分重要。实践中,关于二者如何衔接,成为国有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也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即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衔接的方法与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研讨,以期提出衔接的有效方法和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大背景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这两个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制度,在当今国企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在确保国企姓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并行且规范事项产生重合的两项制度,二者的衔接十分重要。实践中,关于二者如何衔接,也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需要面对的课题,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即在充分研究《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7月印发,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从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衔接的方法与路径三个方面进行了研讨,以期提出衔接的有效方法和路径。
一、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从制度的建立初衷来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在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把关定向,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在确保重大决策经由集体研究讨论做出,确保决策民主科学。在现代企业制度之下,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主体、经理层则是企业经营指挥中心,涉及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多由二者做出(其余的则有更高权限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做出,对这类事项,董事会和经理层一般也会先行决策提出建议),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有着重要地位。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的建立初衷,就是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下,通过由企业党委对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决策进行前置性研究、审核和把关,更多资料请搜索关注“管理者视角”,一方面明确和赋予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的地位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确保重大决策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和契合国企社会责任要求。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是通过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由集体讨论作出并提出更加严格规范的决策流程,以防范决策风险。
(二)从制度的执行主体来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的贯彻执行主体,主要为企业党委;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党委。毫无疑问,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的贯彻落实主体主要为企业党委,一定条件下为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具体可查阅《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董事会、经理层仅配合即可。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囊括了董事会、经理层、企业党委三者全部;如《意见》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三)从制度的规范领域来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关注的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关注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交叉。从《意见》和《条例》关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规范领域,都涵盖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但并未完全等同,如涉及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未被明确列入“三重一大”事项,而重要人事任免、部分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并未列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四)从制度的关注节点来看,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关注的是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前的把关定向,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关注的是决策过程。从《条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前置研究讨论重点关注的是董事会、经理层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于应当前置研究的事项、清单、具体操作规程等进行了明确;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更多关注决策的产生过程是否做到了“集体研究”,是否体现了集体参与及集体意志;党委前置研究提出意见建议的过程,毫无疑问应当遵循“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将党委前置研究事项与“三重一大”事项混同管理,可能导致党委研究决策事项过多,削弱和影响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发挥。
由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与党委前置研究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在规范领域上的交叉性和共同性,部分企业直接将二者等同,提出:“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体现党组织意图,必须坚持‘先党内,后提交’,……,按有关规定由公司专题会、党委会、董事会等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有些企业则将所有需经董事会审议事项均列为需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
这样做的结果,无疑将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范围大大扩张,如在大额资金运作方面,更多资料请搜索关注“管理者视角”,前置研究只研究“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制度关注的更多更广更细致,这不仅会导致党委的议题数量激增,造成决策效率低下,也可能导致党委替代其他治理主体做出决策,使得企业党委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削弱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发挥。
(二)将“三重一大”事项视为整体,未建立分类管理分级授权决策体系,可能导致对同一事项反复研究,影响各类治理主体协调配合,造成决策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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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自成一派,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进行研究对应,形成并行态势,可能造成决策流程冲突。
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之后,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的制定成为落实会议精神及《条例》要求的重要工作,但在制定过程中,部分企业制定前置研究事项清单时,并未将之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对应。如有些企业根据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范本制定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该清单中部分事项未纳入“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同时部分“三重一大”事项未被纳入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形成了两个清单并行的态势,极易在企业实施事项决策中引起困惑,造成决策流程的冲突等问题。
三、衔接的方法与路径
(一)准确把握二者的本质
如前所述,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设立初衷,是通过对重大决策前置把关审核的程序设计,确保国企的重大决策体现党组织的意图,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确保党的领导得以实现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其核心在于把关定向,更多关注原则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问题;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核心就在于是相关重大事项决策经由集体研究讨论做出,通过群策群力的决策方式,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实现更加理性的决策效果;
其并不改变经理层、党委、董事会既定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在不同的主体落实中有不同的内容含义:对经理层而言,集体决策并不意味着对经理负责制的改变,而是要总经理决策前充分听取其他参会的副总经理等经理班子成员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参考(最终是否采纳、如何采纳,要看公司总经理的意见)后做出决策,其最终的决策仍然是在充分授权条件下的“一长制”决策;而对于董事会决策来说,则是按照《公司法》规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具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对于党委会决策来说,要依据民主集中制思想,通过民主发言,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进行,表决事项应该获得至少半数以上赞成。总结来说,经理层的集体决策,是在民主集中制、总经理负责制下,是相对意义上的集体决策;而董事会、党委会,是绝对意义上的集体决策。
(二)分类确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
如前所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主体包括董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党委;相应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清单也应分别来确定。具体而言,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清单应当结合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定位,重点明确战略规划、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高管聘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经理层的决策事项清单,应当结合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的功能定位和企业经营指挥中心的职权,重点明确谋划建议、经营运作、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党委会的决策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功能定位,重点明确党的建设、党管干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把关定向)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同类事项的纳入标准上,应当充分考虑三者功能定位,予以科学定位、分层划设,确保纳入事项符合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
总之,应当破除不分决策主体、统一划设标准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根据各个决策主体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分类划设纳入标准,避免对同一事项反复研究决策,从而造成决策效率低下,影响各决策主体的作用发挥。
(三)推动党委前置研究与“三重一大”有效衔接
基于前面的分析和论证,两者的有效衔接的途径是:
首先,研究分析上级政策和本企业的实际,确定“党委前置研究”的落实方式。有些企业,主要指已设立董事会并落实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主要把关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基本程序为“经理层研究拟定方案 —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 董事会决策”;而其他企业,主要是不满足设立董事会并落实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条件,党委前置研究主要把关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基本程序为“职能部门研究拟定方案 —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经理层决策—董事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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