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600万元,客户实际用40万元,银行员工被判违法放贷罪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3:28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众多银行员工犯罪类型中,违法发放贷款罪占比最高,这固然与银行从事信贷工作人群数量较多关联较大,但更为主要的还是不少银行员工风险合规意识不强,错误认为“我没有拿任何好处”“贷款最终决定权不在我这里”“担保人实力较强、抵押物足值”等等。实际上,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罪,只要员工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且金额符合立案定罪的标准,那就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金某到银行贷款600万元,但实际只用了40万元,剩下除了缴纳贷款保证金120万元外,均由他人使用,虽然两名银行员工也按要求收集资料并现场调查,但调查报告反映金某经营及资产情况均与实际不符,申请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也不符,最终法院判定经办金某贷款的两名基层员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最为滑稽的是,参与现场调查的除了一名涉罪的基层员工外,还有三名上级员工,并且还经过上级机构的审贷会通过。当中教训值得广大银行信贷从业者深思,基层信贷从业者尤为如此。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1969年4月出生,案发时任甲银行(注:地方性法人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经理;肖某,1969年10月出生,小企业信贷部副经理。 2014年7月2日,金某以购买石油油气压裂车为由,向甲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申请贷款1000万元,时任甲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经理王某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小企业信贷部在没有核实借款人金某提交的个人资料及受托支付真实性的情况下,形成了虚假的调查报告,并上报甲银行市场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市场部和风险管理部调查审核后以虚假的调查报告提交甲银行审贷委员会、风险委员会,会议批准向金某发放贷款600万元,小企业信贷部在未对借款人金某提供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真假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办理受托支付业务,于2014年8月15日将600万元贷款分两笔转至张某账户中。2017年11月29日,甲银行将本笔贷款本息转贷为900万元。(注:该操作涉嫌以贷还贷掩盖贷款风险,是监管部门常见的贷款领域罚点)截止2022年10月10日,本笔贷款下欠本金809万元、利息479.57万元。 二、三大问题致使法院判定银行员工王某、肖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王某供述:金某贷款是按正常流程办理的,入户调查时,除自身外,还有总行三名同事一起实地走访了担保公司并询问了相关人员,资料初审时无法核实资产证明的真实性,没有人给王某打招呼,王某没有收取任何好处。 肖某供述:金某贷款资料收集、初审、面谈并形成调查报告以及入户现场调查人均是王某,自己在调查报告的签字是应上级审计要求而补签的。 根据借款人金某证言显示:600万元贷款资料都是冯某准备,担保公司、贷款的银行以及受托支付对象都是冯某找的,各类贷款文书的签字都是金某在空白处签字后被冯某及公司的人员拿走,银行贷款调查都是在冯某的小贷公司进行的;调查报告描述他承包工作以及贷款用于购买压裂车,他只使用了40万元贷款用于盖房子,并且还给冯某打了借条。 从金某的证言可以知道,涉案600万元贷款属于典型虚假借名贷款,即客户经营虚假、资料虚假、用途虚假,属于严重违规问题贷款,法院认定王某、肖某构成违法发放罪完全没有问题。法院认为,王某、肖某在审批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未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注:包括金某贷款在内,王某、肖某违法放贷共涉及三户、金额210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万元,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万元) 但问题是,金某这么严重违规贷款怎么就能顺利发放出去?在笔者看来,包括王某、肖某在内所有经手过金某贷款的甲银行员工都没有搞明白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一:借款人对经营熟悉情况 根据金某证言可以知晓,调查报告披露其因承包油田压裂工程,需要购买购买压裂车而到银行申请贷款的。笔者认为,只要客户以经营名义到银行申请贷款,贷前首先要调查的就是客户经营情况,了解客户从事这个行业的时间。只要甲银行实地调查四名员工向金某多问几个关于承包油田压裂工程的问题,金某很可能就回答不上来,另外再结合客户征信情况,如果金某征信报告之前几乎没有经营贷款的记录,那基本上能做实金某经营虚假的事实。如果能够考虑到这些内容,金某600万元贷款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审批通过的。 问题二:借款人资产积累情况 在甲银行对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报告中反映,调查报告反映的资产无产权证明,与金某的实有资产不符。按正常逻辑来推理,贷款600万元来做工程,那肯定资产积累不少,不可能只有无产权的房子。退一步说,对于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资产,一般情况下是无法算入借款人资产之中的。对于本案小企业信贷部王某供述所讲“资产初审时无法核实资产证明的真实性”,对此,笔者无法认同。地方性法人银行最大优势就是具有地缘、人缘、血缘的特点,有较多的渠道侧面打听一个人的情况,当然也包括资产情况。实在打听不到,只要实地去看看那就清楚了,但非常遗憾的是,甲银行包括王某在内没有一人实地走访过调查报告披露的金某资产。 问题三:贷款用途合理情况 判决书显示,金某600万元受托支付至张某,张某认识冯某,但不认识金某,且张某从未销售过工程机械。从这点也进一步证明金某贷款用途虚假。笔者认为,控制贷款风险关键在于了解客户实力以及贷款用途。如果王某、肖某在调查、审核金某贷款过程中,能够对贷款用途给予高度关注,有足够理由怀疑金某贷款真实用途与冯某存在较大关联,自然也很容易发现贷款虚假问题。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甘10刑终293号《王某、肖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结束语 笔者认为,防范贷款风险,关键在于回归贷款本源,紧盯客户自身实力及贷款用途开展贷前调查以及贷后检查,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堵截贷款风险,及时揭示贷款风险,据此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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