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先生通过婚介所认识了牛女士,两人相隔千里,见面9天后就结婚,彩礼19.8万
- 结婚后,女方提出各种难以满足的条件,不愿在福建生活,陈先生怀疑被骗
- 陈先生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仅退还婚戒钱1641元,陈先生上诉
- 女方称自己只拿到6.6万,其他钱不知去向,认为婚姻太草率,双方都是受害者
闪婚缘由:婚介牵线,异地相亲陈先生是福建莆田农村人,34岁,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为了组成家庭,他在2022年9月初选择了通过当地的“馨巢婚介”寻找另一半。大约等了十几天,当地红娘联系他说有一位来自贵州的女幼师,叫牛女士,33岁,有过一次婚史,带着一个8岁的小孩,想要找一个福建的男人结婚。
陈先生见到牛女士后,觉得她长相还可以,性格也不错,两人就开始了相亲。虽然两人相隔千里,但没犹豫地就谈起了结婚话题,在婚介人员的见证下,他们相约第二天去医院简单婚检一下。
闪婚过程:领证交钱,婚介所操办陈先生和牛女士第二天去医院做婚检,可是牛女士的体检报告在医院的系统里查不到,医生和陈先生的亲戚都觉得奇怪。陈先生的亲戚用方言和医生说话,牛女士觉得他们不尊重她,气愤地离开了检查室,不肯做检查。陈先生说,后来婚介所的人把牛女士带走了,他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意思,就想算了吧。
没想到,过了几天,牛女士主动给他发了微信,说婚介所也不容易,要他理解,还说他们私下联系,别让婚介所知道。他们聊了几天,陈先生又去了婚介所,婚介所的人很热情,让他和牛女士签了一份委托书。
婚介所问陈先生有没有带戒指,陈先生说没有,婚介所就找了一枚戒指。婚介所还安排了一场求婚仪式,让陈先生拿着花,牛女士坐在中间,周围站着一些婚介所的人,还给牛女士发了888元的红包,说是给“新娘”的惊喜。陈先生说,仪式结束后,他们谈了一下费用,贵州那边的婚介人员还给他看了身份证和婚介所的执照,上面写着“贵州欣梦缘婚介有限公司”。他们约好第二天去民政局领结婚证,领证的时候还要交钱。
陈先生说,2022年9月23日他们去了民政局,拿到了结婚证。在车上,陈先生的父亲从包里掏出19万(其中10万是一捆,其他的是数好的),交给了“馨巢婚介”的郑总。中午吃饭的时候,又付了1.3万的服务费。陈先生提供的视频截图显示,他的父亲把19万给了郑总。陈先生说,吃饭的时候,郑总又让他和牛女士签了一些合同,还给牛女士一叠钱,具体多少钱,他也不知道。吃完饭后,婚介所让陈先生把牛女士带回家。
闪婚后果:婚后各种借口,不愿同居陈先生说,他当时想着赶紧结婚,没想太多,现在回想起来,他的婚姻很不正常。陈先生说,他和牛女士结婚那天,牛女士说她的孩子还在贵州上学,快开学了,要等这个学期结束再过来。他们结婚第一天晚上,他问了好几次,牛女士才说她只收到了6.6万,其他的钱她也不知道哪去了。陈先生觉得既然已经结婚了,就想着以后好好相处就行了。
陈先生说,牛女士在莆田住了十几天,就回贵州去了。从2022年10月到12月,牛女士说她要过来莆田生活,要他给她找个公立的幼儿园当老师,还要给她的孩子找个每学期要一万多的贵族学校,这些他办不到。
陈先生说,2023年1月18日晚上,牛女士又来他家谈条件,然后2023年1月25日又回贵州了,牛女士说她在贵阳有个三年的工作合同,要等合同结束才能来福建生活工作。
闪婚纠纷:起诉离婚,仅赔1641元陈先生认为女方反复提出一系列他难以满足的要求,就是不想跟他在福建过日子,于是,他想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个公道,最终向法院起诉对方。
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牛女士与其离婚,并返还彩礼19.8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陈先生认为,牛女士与他结婚是为了骗取彩礼,没有真正履行婚姻义务,严重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婚罪。他提供了婚介所的合同、彩礼交付的视频、结婚证、婚戒等证据,以及牛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牛女士的不良行为。
牛女士的辩护意见是:她与陈先生是真心相爱,结婚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欺骗或诈骗的成分。她承认收到了彩礼,但只有6.6万元,其他的钱都被婚介所拿走了,她也不知道原因。她说她想和陈先生在福建生活,但需要解决工作和孩子的问题,她提出的条件并不过分,只是为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她认为陈先生是因为不满意她的条件,才想要离婚,这是他的一厢情愿,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退还彩礼。
牛女士提供了她的工作合同、孩子的学籍证明、婚介所的合同、结婚证、婚戒等证据,以及陈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她的无辜和善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但是,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时,男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予女方的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权利就转移给受赠人,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除非赠与人证明赠与是基于虚假事实或者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赠与有条件或者有期限,或者赠与人和受赠人约定赠与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如果不结婚或者离婚,应当返还。
本案中,原告陈先生未能证明被告牛女士与他结婚是为了骗取彩礼,也未能证明彩礼的赠与有任何条件或期限,也未能证明彩礼是为了结婚而赠与,如果不结婚或者离婚,应当返还。因此,原告陈先生要求被告牛女士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至于婚戒的问题,法院认为,婚戒系原告基于以结婚为目的对被告的赠予,本案原、被告已结婚同居生活过,但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只拿了一只婚戒,酌定被告返还原告一半的婚戒费用1641元。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牛女士离婚;
二、被告牛女士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先生婚戒钱1641元;
三、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各承担500元。
陈先生对此判决不服,认为自己人财两空,已经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说,他现在对婚姻失去了信心,也对婚介所感到愤怒和失望,他希望能够找到真正的爱情,也希望能够追回自己的血汗钱。
牛女士对此判决表示接受,她说,她本人只获得6.6万元,这些钱基本都用在结婚时购买冰箱、电视等家电。对于陈先生花的其他费用,因为没有经过她本人之手,她就不清楚了。现在想来,她对于这段婚姻太冲动,太草率,也可以说,她和陈先生都是受害方。她说,她不想再和陈先生有任何瓜葛,也不想再牵扯到婚介所,她只想安静地过自己的生活,好好照顾自己的孩子。
结语这是一起闪婚闪离的悲剧,也是一起婚介所的乱象。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不容轻率,更不容欺诈。婚介所作为婚恋服务的机构,应该以诚信为本,为单身人士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婚恋信息,而不是利用单身人士的心理,进行欺骗、敲诈、分割的行为,损害单身人士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的道德风气。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婚介所的监管,规范婚介所的经营行为,保障单身人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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