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性,查询他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的事情还是发生过很多的,都是用的在编人员配发的证书查询。如果是工作需要查询是没有问题,但是非工作需要查询是不行的。
在2024年6月25号,河南省漯河市某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辅警唐某是1997年2月出生的。
2023年2月19日,吕某找到时任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召陵大队辅警唐某,让辅警唐某帮忙查询抵押或者逾期车贷车辆轨迹信息用来违法收回,就是那些买了抵押车的、欠银行贷款不还的。
查询肯定有好处的,所以承诺支付给辅警唐某好处费。辅警唐某同意后便开始利用工作之便私自使用民警屈某的数字证书查询车辆轨迹信息,以此从中赚取车辆查询费用。
根据《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教官信息安全异常情况的通报》发现民警屈某证书使用异常,后经查询才发现问题所在。经过查询,发现辅警唐某共计查询1600多次,涉及30多个省,5个月的时间,唐某收取费用24199元。
2023年6月15日唐某浩主动自首。2023年6月15日,吕某抓获。
最终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收取的24199元全部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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