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章程在党员权利中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条规定源自党的七大章程党员权利的第四条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党员义务和权利在党章中正式作出规定,始于党的七大章程,之前党章中对此没有过明确规定。正因为没有先例,所以七大前刘少奇同志在主持起草七大党章时特别认真特别慎重,尤其是对党员权利中有两个字不容易拿定主意,反复进行了斟酌。这两个字就是党员权利第四条“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中的“特别”二字。对此,胡乔木同志回忆说,1945年3月31日,六届七中全会举行全体会议,讨论七大政治执行草案和党章草案,刘少奇同志在会上对党章报告作了说明。他说,党章照顾了现在和未来。一方面肯定了严肃性,一方面允许了灵活性。总纲是党的基本纲领,作为党章的前提与组成部分,可以更加促进党内的一致。党章以毛泽东思想来贯串,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特点。党章强调了保证党与广大群众联系的群众路线,强调了扩大党内民主,也就是党内的群众路线,包括了党员有在一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对于这一条,刘少奇同志说他“动摇”了几回,对“任何”两个字写了又圈掉,圈了又写上。但仍然倾向于给党员这个权利。这样虽然会出一些乱子,但没有这一条,乱子会更多。在讨论中,对“任何”二字是否要写有不同意见。周恩来同志以亲身经历表示,过去就是吃了没有下级批评的亏,如果路线错误早有人说,至少要好一点。写上“任何”二字,是整风经验的总结,实践起来,利多害少。毛主席也表示,应该相信群众,绝大多数群众是为党好的。因此,最后决定“任何”二字还是保留。任弼时同志将此案付诸表决时,“全体一致通过刘少奇同志准备提交七大讨论的党章草案”(见胡乔木著《胡乔木回忆毛泽东》)。
给党员“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包含了每一个普通党员都可以批评党的负责人直到最高领导人的意思,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内的群众路线,真正实现了我们党内的民主和平等,这是我们党政治思想和组织路线成熟的标志,对于保障全体党员积极性与责任心的发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讨论中虽然有不同意见,但最后还是一致通过将写有这“任何”二字的党章草案提交七大讨论。在党的七大上,刘少奇同志作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意义十分重大,“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无疑的,在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有效地来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种工作。”他指出,以往在实际工作中不尊重党员权利的现象常常发生的,包括反对下级对上级、普通党员对党的负责人的批评,“有些同志在会议上想种种方法禁止关于反对自己意见的发言,在党内的选举与被选举中加以各种限制,禁止党员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和声明,或在中途稽留党员的申诉书,在党的会议上不允许党员对党的负责人提出批评,甚至有些党员因为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受到命令主义、官僚主义分子的报复与打击”。他还专门针对“任何”二字进行说明:“党章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任何负责的党员在内,是每一个党员不可被剥夺的权利。这个规定是和现在某些地方不许在党的会议上批评负责人员的习惯相反的。应该说,这种习惯原来就不好,流弊甚多,它助长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发展,窒息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因此,应该纠正这种习惯。如果大会通过这一项规定,这种习惯从此即成为非法的,只要是在党的会议上,禁止任何党员对于任何党的工作人员的批评,即成为违反党章的非法举动。”(引言见刘少奇七大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最终,经过大会充分酝酿讨论,七大党章于1945年6月11日通过。
“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为党的八大党章所继承,并修改为“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进一步扩大了党员批评的权利。党的九大、十大和十一大取消了党员权利规定,直到党的十二大重新明确党员权利,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个规定为后来的历次全国党代会所承继。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就必须保证每个党员都能“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自觉遵守党章,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容许有任何不准党员发表意见进行批评的行为。(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