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被指盗摄事件背后的法律和责任

老梁不郁闷 2024-02-17 20:51:11
艺人薛之谦被指盗摄引发争议,其本人两次回应表示并不认同指责,对于所谓盗摄的提法网友也产生了争论,那么这件事应该怎么看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先给朋友们拜年了。

今天聊这个事儿本来特别小,但是我看到薛之谦昨天晚上第二次回应涉及到了法律角度的问题,我觉得应该聊聊这个所谓盗摄的问题了。

先梳理一下事情的经过,2月15日艺人薛之谦发布微博,说自己去电影院看了《飞驰人生2》,其中晒出了几张拍摄电影银幕的照片。百老汇电影中心转发指责是偷拍。

到2月16日就有人把百余位明星曾发出拒绝电影盗摄倡议给翻出来了,之后薛之谦回应了一首打油诗,显然不认为自己行为有问题,其中提到了“本尊在谢,你在赛脸”,这个普遍被解读为反击指责者。

后续有媒体把以前的一些采访翻出来,有引述中央6报道说这就是盗摄的,也有引述中央一套的说法说盗摄不是法律概念的,这个话题词摘得有点问题,还不如说薛之谦可能是合理使用呢。

后续还有《年会不要停》的导演发声反对摄屏的,还有什么“盗摄元年”上热搜的,我也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新的声音。

本来我觉得这也不是什么大事儿,不过我看到薛之谦也转发了说盗摄不是法律概念的这个内容,我觉得这也挺有意思,倒想参与一下讨论,分享一点观点供参考。

这个事儿三个层面说。

首先是法律层面,确实盗摄不是法律概念,而且我印象里比较早的时候也不是说拍摄电影银幕,是日本有一些特殊的影片,里边有一个词“盗撮”,传到国内的时候论坛里就写成盗摄。

其实是偷拍的意思,现在也不知道最早是怎么用到电影方面的。

我查到的比较早的是2002年扬子晚报的报道,说电影《英雄》的最早盗版者道歉,里边提到这些人在影院盗摄。

现在通俗地说在电影院里进行的偷拍或者盗摄,应该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拍摄行为。如果我们去除感情色彩一点说,可以称之非授权摄屏,当然摄屏也不是法律概念。

虽然说不是法律概念,但并不是不会有法律后果,老赖和烂尾楼也不是法律概念,你去跟债权人和购房者说这不是法律概念所以没事儿,你看是什么反应。

咱们说这种未经授权的拍摄行为,是可能导致侵权的,如果是出于盈利为目的,侵权情况比较严重的,最高有可能触犯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但这个门槛是违法数额比较大;如果侵权数额一般的,可能是违反著作权法,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等。

如果是不是盈利为目的,但是造成一定损失的,依照民法典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当然这不是互斥的,前边提到的盈利为目的也可能有附带的民事诉讼。

这里有人搬出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这里确实提到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录音录像活动,有些人掰扯说拍照是不是就不算,但其实这是个行政法规,里边只规定了可以制止,没有提到如何处罚,电影院不是执法机关,所以也不能进行罚款等处罚,这部法律对事后追责没什么意义。

那么目前看薛之谦的描述,他显然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涉及刑事和行政责任了。

民事责任这一块其实很多人引述的央视报道也提到了,存在一个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那么薛之谦这个是不是合理使用,显然他认为自己是,但这个除非权利人诉讼,否则一般人没有办法判断合理使用。

咱们说一个基本常识,不管是律师还是教授,实际上都没有权力判断是否侵权,只能说有可能有法律风险,这是要法官来判断的,目前没看到有权利人诉讼薛之谦的情况。

当然如果说他从一开始就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那就没有法律风险,但是权利人究竟给他什么样的许可,是当时许可还是事后追认,这个也不太清楚,因为根据他描述他好像没去首映礼,不清楚这场电影是他跟人打招呼的专门场次,还是他就是自己买票闷头去了。

综合上述信息,考虑到影片的权利人和电影院经营方都不太可能就这件事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所以我认为他没有什么现实的法律风险。

至于说普通人拍了发朋友圈,我并不认为法律上会有什么实际的风险,除非说你这个真是影响到片方非常重大的利益,否则考虑到维权成本,一般不会有人来找你,也就是权利人放弃追究了,就像有人说的,郭德纲被拍了这么多年也没说话,那是他自己放弃了,当然大家没有法律风险了。

另外有人说建议中国内地立法,我觉得没有必要吧,如果只是针对普通公众的一些观影习惯问题,这个道德调整就可以了。

但是这就说到第二个层面,法律上没风险不意味着道德上没问题,如果一个人只以法律为标准生活,那这个人基本就是人渣了,我想薛先生应该不是这样的人。

一般来说这种拍摄屏幕的行为,首先是可能打扰到同场观看电影的人,同时也是对影院管理秩序的不尊重,当然也可能存在对影片制作者的不尊重, 董润年导演现在也代表了意见的一种。

当然了,有些薛之谦粉丝认为这事儿就不存在盗摄,认为就是合理的,甚至有人提出替人宣传就没问题,这个也不一定,就算是要替人宣传,也要当事人同意并且做法合理合法,如果说今天是首映礼或者制片方包场,说好了咱们可以拍摄,这个当然没问题,但如果是普通场次,周围人都是买票进来看电影的陌生人,这个做法就有点问题。

说起来是我有点好奇,薛之谦这场后边这些人都是谁?也都是来配合他拍摄的么?他拍摄的时候征求周围人同意了么?放到网上传播征求别人同意了么?你拍摄的时候有没有打扰到人家?他们知道自己的形象会上传到社交媒体么?就说你没用闪光灯,你这手机得抬起来吧?这显示屏也得亮起来吧?

当然如果他的粉丝认为他没有打扰到任何一个人,薛先生道德上白璧无瑕,那这个问题我们也不用掰扯,因为如果你还坚持这样的说法,至少你心里还有一丝道德感,总比某些人完全不在乎打扰别人要强一点。

这就要说到第三个层面,就是薛之谦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

赵丽颖之前因为粉圈问题道歉的时候说过一句话:“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既然得到了大家的喜爱,就有责任向大家传递积极正面的引导。”我觉得这话说得就很清楚了。

薛之谦先生这样去拍摄屏幕,可能是他身份尊贵,导演片方奉为上宾,影院观众都愿意配合他拍摄,但是他这个内容发布到网络上,让人看到影院摄屏的效果,还算得上是积极正面的引导么?我个人有点怀疑。

如果说有人看到他拍摄的画面,见猎心喜,也想照猫画虎效仿,这是不是一个好的示范效果?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人因为拍摄干扰到别人,甚至竟然起了冲突,那算得上是积极正面的引导么?

退一步讲,薛先生是否能确保他的行为不会引起不适当的效仿呢?

这个其实本来很容易避免,薛先生发这个文字完全可以用已经公开的剧照或者宣传片的截屏,我看不出来有什么必要非得拍摄银幕画面。如果说有什么是我作为娱乐圈门外汉不知道的原因,导致这种摄屏行为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薛先生在发布的时候至少可以标注一下:拍摄已得到授权,文明观影不要效仿。

很多影片视频都会标没有动物受到伤害、专业动作不要效仿之类的,我觉得薛先生如果考虑自己作为公众人物的示范效果和引导能力,完全可以通过适当的标注和使用来解决这个问题,也许一开始就避开了争议,现在我不知道薛先生是否还把自己混同为一般网友了,还是希望薛先生更接近优质艺人的表现。

最后说一下,有些人可能要质疑,你看电影不拍屏幕打卡么?我现在一般是跟门口海报装饰合影打卡。

我也建议大家观影的时候不要拍摄银幕,坦率说可能不一定会有法律风险,但你选择了什么样的观影行为,或许你就会遇到什么样的观影环境,我还是希望我们的观影环境越来越好。

从这一点说,我希望我未来观影的时候不会遇到薛之谦,我不配,就把他留给更需要的朋友吧。

以上就是我对薛之谦被指盗摄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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