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律所执行主任,经辩中心主任,传销犯罪首席辩护律师
李蒙: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存在不同经销商等级的企业如何避免传销犯罪的指控?
书接上回,前文我们谈到L某的项目公司因推广终端支付项目而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办案机关的控罪逻辑是:
1.以推广终端支付设备为名(假项目为名);
2.收取加盟代理商入门费(缴纳入门费);
3.战略合作商、特级、优级、初级四个层级加盟代理商(有层级)
4.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拉人头返利);
其中“假项目为名”和“缴纳入门费”,我们在《》、《》、《》等文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本次我们聚焦“等级”与“层级”来讨论办案机关在指控时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不同经销商等级的企业如何避免传销犯罪的指控?
一、前案提要
L某的项目公司经营模式为:1.从支付公司拿到推广终端支付项目的认证资格;2.按照支付公司要求,向合格设备生产厂家订购终端支付设备;3.研发和设备相配套的软件及系统;4.采用加盟代理模式招收代理商推广该项目;4.安装、铺设设备并做好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5.和支付公司进行结算,保持项目运营。
经过项目公司的不懈努力,该项目已经切实开始运转,设备已陆续铺设到各类应用场所,产生了巨额的消费流水,支付公司业已将流水对应的分润、补贴按照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代理商和商家。
在广泛招收加盟代理商时,围绕不同的业务拓展考核标准、费率分润标准、服务补贴标准而形成的不同的代理商类型:战略合作商、特级代理商、优级代理商、初级代理商。
之所以区别代理商,主要是对于他们的业绩考核标准不同和流水分润不同,比如特级代理商要求每年度铺设10台以上设备,而初级代理商只需要每年度3台以上即可完成考核。相应的,特级代理商的流水分润比例也要高于初级代理商的流水分润比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代理商之间并没有上下级管理关系,也即并不是说特级代理商管理优级代理商、初级代理商,他们之间也没有发展与被发展的层级关系,即使是初级代理商也可以发展他人成为特级代理商。
但是,办案机关却认为:“L某及项目公司以收取战略合作商及特级、优级、初级四个层级加盟代理商的加盟代理费作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其言外之意就是,战略合作商、特级、优级、初级四级就是传销的层级。
二、传销犯罪中层级的认定
无论是传销违法行为,还是传销犯罪行为,都绕不开层级返利,层级返利不仅要求具有层级,也要求各层级之间具有返利关系。
《传销案件意见》中指出: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这里明确说明了是存在上下线关系的层级,并非身份层级。也即是返利层级、计酬层级,而不是“身份等级”。
在现在的很多商业活动中都设置有会员制度,按照加入时间、消费额度的不同赋予参与者不同身份等级,如铜牌会员、银牌会员、金牌会员、钻石会员等身份,不同会员享有不同比例的消费返利。这里的会员等级表面上看起来也是一种层级,但这里的层级只是不同的身份象征,各等级会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返利关系。
就像本案这样,战略合作商、特级代理商、优级代理商、初级代理商只是因为业务拓展考核标准、费率分润标准、服务补贴标准不同而划分的不同的代理商类型,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返利、计酬关系,将其作为层级计算明显是不合适的。
实际上,战略合作商、特级代理、优级代理、初级代理之间既没有发展与被发展的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本不构成传销活动的“层级”关系。
但是这样的层级往往容易让人联想到传销的层级,再加之具有返利机制,更让人疑窦丛生。
那么存在不同经销等级、加盟等级的企业,应当如何调整才能避免他人望文生义呢?
三、存在不同经销等级、加盟等级的企业要合理设置等级
存在不同经销等级、加盟等级的企业很多,按照经营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会员或者加盟制企业、消费返利型企业、直销型企业。本文以所讨论的案例为切入点来说明会员或者加盟制企业如何进行针对性调整,以避免落入传销犯罪的指控范围内。
会员或加盟制的企业有个显著的特征就是“等级制”,这种等级制不一定就是传销活动的层级,但是这种等级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传销活动的层级。
(一)名正则治:分类不分层
《吕氏春秋》说:名正则治,名丧则乱。凡乱者,形名不当也。对于具有不同经销等级、加盟等级的企业而言,首要的就是避免给人具有“传销层级”的印象。
一般而言,大小VIP、金银会员、省市代理这类称呼由于频繁出现在传销案件中,因而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传销中的层级,要避免适用这类称呼区分不同类别的代理商。
为了做到分类不分层,尽可能分类要明确,比如以地区分类,华南区、华中区、华北区;在不同区之间以简单的类别进行限定,比如A类、B类,或者1类、2类,既要便于分类、管理,也要尽可能淡化层级的体现。
当然这种分类有时也可以更贴合公司及代理商的经营范围,比如代理商代理不同类型的产品时,也可以以主销产品类型来对代理商进行命名。
(二)身正为范:切断层级返利,建立更为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红线是:不应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
一旦跨越这个红线,就很有可能一发不可收拾,被部分参与人利用而成为拉人头的传销,在我们接触到的很多案件中都有类型的情况。
如A公司作为日化用品的生产企业,一直以良好的产品质量著称,一直以来通过优质的产品来打开和稳定市场。在营销过程中,为了更好引流、推广便引入了层级返利、团队计酬等手段。孰料这些手段却被急于暴富的参与人滥用,最终该企业在市场中的名声也一蹶不振。
因此,存在经销等级的企业应当限制:代理商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获得利润,其获利多少主要应与其销售业绩挂钩,而不能与发展人员的多少直接挂钩。
具体到L某所从事的铺设终端支付设备项目而言,其在发展代理商推广市场的过程中,应当限制代理商不能单纯以推荐代理商来进行奖励,而是将其作为预期奖励悬置,并设置落地条件为其发展的代理商铺设多少台设备或者产生多少金额流水来实现。
这样一来,既可以激发代理商发展代理商、推广市场的热情,也可以同时达到铺设设备、推进项目运营的目的。
不能否认的是,这种条件的设置会部分打击代理商推广市场的积极性,但是同时也要看到这种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也为项目公司过滤掉了很多投机的代理商,让公司的经营更加规范化、长久化。
四、结语
在办理传销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并不难发现办案机关控罪逻辑的遗漏和粗糙之处,但是在刑事诉讼的强大惯性之下,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囹圄结果之困难也是毋庸置疑的。上工治未病,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更希望能够通过有针对性整改措施,将刑事风险化解在案发前,化解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
在我国,存在层级、返利的经销企业、项目公司有很多,这些企业为了具备相当的市场竞争力而不得不野蛮生长。但是,刑事风险是企业经营的高压线,无论如何都不应逾越。希望能有更多的企业在专业律师帮助下完成针对性调整,进而扎紧刑事风险的篱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