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晚发了几天工资,员工能否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超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即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即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而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劳动仲裁和法院认为:企业一旦工资迟发几日劳动者就立即申请劳动仲裁的行为,对企业发展不利,也直接影响其他劳动者利益,从而不予支持经济补偿。
01、【案例】晚发几天支持经济补偿孙某于2014年4月入职江苏某信息技术公司,公司向孙某发送的《录用通知书》约定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每月8号发放上月工资”。
公司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公司向孙某发放工资的日期一般为每月8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9日、10日发放。
2021年7月,公司因经营问题,孙某所在部门面临解散。孙某6月的工资公司7月15日才发放,孙某随后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对孙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为了证明不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员工薪资管理制度》,该制度中8.2条规定“薪资发放:每月8日-15日将上月薪资转账至个人指定账户,遇假日则顺延,离职人员(完成移交)仍同上述时间发放……”。
孙某对于公司提交的薪资管理制度不予认可,表示从未见过公司也并未告知,公司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制度已告知了孙某或进行了相应公示,故该制度对于发薪日的规定不能对抗双方之间明确约定的发薪日。
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发放6月的工资显然违反了双方关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不论其是否恶意,孙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8万余元。
02、【案例】工资晚发不支持经济补偿张某于2013年6月入职某公司任调试工程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在每月10日前向张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若公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张某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张某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实际上公司每月都是在15日左右以转账的形式向张某支付工资,最晚的时候23号才发工资。
2021年4月,张某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711元。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237960.4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688.67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虽然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前者于每月10日前向后者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公司实际在每月15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3日向张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
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张某亦未提出异议,故认定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据此,张某关于要求公司向其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