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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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获得工程款的支付。然而,实践中承包人可能因各种原因在起诉时未主张该权利。
那么,如果起诉时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还能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最高院认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法院主张此项权利。
就本案而言,虽然甘肃某建设集团在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据以执行的天水中院(2016)甘05⺠初33号⺠事判决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结合(2016)甘05⺠初33号⺠事判决已对工程款债权数额、权利主体等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本案实际仅涉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问题,故原裁定就行使期限问题进行审查,并认定甘肃某建设集团在执行程序中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明显不当。
据此,承包人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优先受偿,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经过法院的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并在发生纠纷时及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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