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177: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下)

益之道蔡小林 2022-01-19 09:57: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条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

(续上)

四、举证责任分配

合同当事人对责任的事先约定具有居先适用的效力,在此之外,这种按份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联体现在如下方面∶

(1)首先,从受害人(或合同债权人,下同)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责任人的赔偿能力,受害人可不承担从过错或原因力维度证明各加害行为与损害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负担,直接承受第二层次的结果安排。

(2)其次,如果受害人考虑不同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认为均等分担责任对其不利,此时则可由受害人举证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从而可能实现让有赔偿能力的人负担份额较大的按份责任。

(3)再次,从加害人立场考量,如果某一加害人主张不应平均承担责任,则应由其举证自己的“责任大小”,否则其将承担均等的责任。

(4)最后,“责任大小”除可由原告或被告举证外,在有些情况下,法官也可径行予以认定。在不同损害与连续性损害等之外,尚存在可分割的损害,虽然不能很清晰地将损害分为不同的部分,但仍然能够在合理的、理性的基础上对全部损害进行区分。

由此,如果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人的牛群闯入原告的土地并毁坏了他的庄稼,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害是庄稼的损失,但是可以依据每个侵权人拥有的牛的数量来分配该损失,并且可以合理地假设损害与牛的数量成一定比例。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补充责任

从民事责任的体系来看,《民法典》中并没有直接规定补充责任,本条的文义明确,也很难从扩张解释本条的路径为补充责任提供本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

因而若认可补充责任,需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解释实现。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民法典》是否将补充责任纳入民事责任部分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补充责任仅存在于侵权责任法领域,则在侵权责任编规定即可。

同时,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亦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补充责任也是一种特殊的按份责任,且适用补充责任应有明确法律依据。相较于直接规定补充责任,依靠对《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或侵权责任编相应条款的解释涵摄所有领域补充责任的立法选择做法有待商榷。

(二)按份责任的内外部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这是法律关于按份之债的规定。

按份责任与按份之债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具有一定相似性。在对外责任上,承担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责任份额承担民事责任,互相之间并不对其他责任人责任份额范围内的责任负责,因此权利人不能就超出按份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之外,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责任部分提出请求。

反过来,如果按份责任人对权利人实际承担责任超出了其依法所应承担的份额,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亦不能产生代替其他责任履行的法律效果,在该责任人与权利人之间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关系。

按份责任各责任人之间的相对独立性还体现在,某一责任人的责任免除或减轻,并不对其他责任人产生影响,其他责任人仍应在自己所负责任份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此亦可见,按份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并不直接基于这一按份责任关系产生内部追偿法律关系,责任人就自身所负的责任份额实现完全履行,则相应消灭该民事责任。

(三)责任份额的确定

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按份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大小,在依法能够确定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而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则应平均承担责任。

(1)确定责任份额的依据

按份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基本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修改为:“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竞合侵权行为而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也是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因无意思联络的竞合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时,各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按份责任。

除了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按份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份额。

如《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并对承担责任的具体份额作出约定。在实现保证责任时,各保证人之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份额的大小

在确定各按份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时,存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比例确定。而在按份责任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合同约定承担的情况下,还需要依法认定按份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最为典型的就是侵权责任的责任份额问题。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中按份责任份额的确定方法,与民法典规定一致,即区分“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和“难以确定责任大小”两类。前者根据行为人过错以及与造成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关系等因素确定。后者则是指对那些无法确证当事人主观过错或者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参与度的情形,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按照平均责任的原则推定各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相同,并由此确定各责任人应当就侵权损害后果承担相同份额的责任。

四、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总则所规定的按份责任,在具体司法实践运用时,还应当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等,分别结合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适用。对于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按份责任,应当首先审查确定合同对于多个责任人的责任约定,是否属于按份责任。

实践中,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一定总是采用“按份责任”的表述,此时认定当事人所负责任为按份责任的关键,在于合同表述是否表达了各责任人之间是按照各自责任份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各责任人不对其他人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

按份责任区别于连带责任的关键,在于外部关系上,债权人若想完全实现债权,则需要向全部按份责任人逐一或一并主张债权,而不能通过向其中部分责任人主张来实现全部债权。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按份责任份额的,则应当按照各责任人平均负担的原则确定。

侵权责任中的按份责任适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类型的多人侵权责任,即明确按份侵权责任的适用前提。对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第十条规定的准共同侵权行为,在与无意思联络竞合侵权的区分上通常不存在困难,但在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等价因果关系侵权的区分上,要特别注意分辨数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侵权损害后果。

比如大客车 A超员超速行驶,与超载的大货车B追尾,造成A车上乘客甲受伤,那么两车驾驶员是否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呢?如果是两车分别撞上路边行走的路人乙并致乙死亡,那么责任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呢?

对于前者,由于两车都存在过错且对甲受伤的后果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仅有 A车的超员超速或者B车的超载行为,尚不足以导致甲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各方承担按份责任。而在后一情形中,无论是超员超速的A车还是超载的 B车单独撞上乙,都足以导致乙的死亡,那么就可以认为二者行为对于乙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具有等价因果关系,两车驾驶员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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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