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车,下车逃跑,受害人当场死亡! 11月8日,广东揭阳,一名女子骑着自行车穿过斑马线,一辆红色轿车毫无减速感地撞向了骑行女子。肇事车辆停下后,驾驶员下车查看,本以为他要实施救治,却不想他看了一眼之后,竟然直接驾车逃离,旁边一男子见状试图喊他停车,但驾驶员并未听从。最终,被撞女子不治身亡。警方也很快将驾驶人抓获,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实在是太恶心了,撞人后不施救就跑,简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女子骑着自行车穿过斑马线,而男子并没有减速让路,显然,机动车必须对事故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因此,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严重事故,已经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一个人造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如果他没有逃跑,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全部或严重责任的,处三年以下刑罚。但该男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人说,机动车司机撞人后逃跑,能不能算故意杀人?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主要看逃跑行为是否有致人死亡的意图: 1、如果肇事者在打人后将伤者隐藏起来,以致无法及时找到撞人并解救,这将导致死亡本案中,加害人本人负有救助义务,当事人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让受害者得不到救助,却故意让受害者得不到救助。那么,在碰撞发生后,行为人主观上形成了新的犯罪意图,具有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2.如果被撞人在撞击时已经死亡,即使有逃跑,但死亡不是逃跑造成的,只能视作意外,予以处罚。三至七年内实施。依法驾驶、文明驾驶是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万一发生事故,应该尽快救人,而不是逃跑。否则,就算不是他自己的责任,他逃走之后,也要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