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有变!5月1日起实施!

薪税保人力 2024-05-06 16:43:45

4月7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公积金贷款保底额度上调

《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中,不仅放宽了贷款条件,如允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提高了贷款额度。特别是对于那些贷款额度计算不足25万元的职工,现在保底额度已提升至25万元/户,这大大增强了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

注:之前保底额度是15万元。

在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发生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情形,需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可申请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受委托银行应采取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讨。借款人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发律师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针对特定人群如二孩或三孩家庭、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以及高级人才等,还提供了额外的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以鼓励和支持他们更好地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购房提取公积金首付比例不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首付比例不作明确要求,以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比例及金额为准。

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能再以同一套住房部分产权买卖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可按月提取。

三、明确退休、死亡、失业、离职等情形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通知》明确,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证明。

办理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少于1万元(含)的,以下两种情况,无需提供经公证的遗嘱或继承公证书:

(1)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划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属银行应为属地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2)已故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入申请人银行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无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五年、外市户籍离职三项提取业务时,无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时,所需申报材料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可免于提交。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哪类人群?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如何缴存?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5%-12%,计算结果元以下四舍五入)×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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