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出行,“游”法可依

上海崇明 2024-09-30 14:34:34

国庆将至,金秋送爽,

假期出行,“游”法可依。

今天为大家送上

一份实用的出游法律指南。

本期节目嘉宾:港沿镇司法所 简玉洁

旅游篇:58岁的宋阿姨经他人推荐参加了“40元4天3晚桂林低价游”。宋阿姨不听家人劝阻,坚信旅行社如此低价是享受了“国家补贴”,后经核查,涉事公司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涉嫌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兜售物品,将依法严肃处理。

简玉洁:首先,市民在报名参团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注意其是否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境旅游更是要注意选择具有目的地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行社,这可以在经营场所现场查看,也可以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官方微信公众号“文旅之声”或者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如果确实遇到旅行社以低价活动诱骗游客,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住宿篇:山东济南的王女士在某平台上以高价预订了一家豪华酒店,入住后却发现酒店实际情况与平台上提供的图片、文字描述严重不符。遇到“酒店刺客”我们该如何维权?如何才能不为高价低质的住宿买单呢?

简玉洁:酒店价格虽属市场定价范畴,但特殊时段涨价仍应有限度。对于通过违法方式哄抬酒店价格,推动酒店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根据我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消费者可以收集证据向12315进行举报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于酒店实际情况与平台宣传不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退款。在消费者预订酒店并付款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酒店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酒店再取消订单或临时要求涨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以原来的订房价格继续履约。如果酒店拒绝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全额退还已付订房款项,并支付因另行订房产生的差价损失。如果酒店虚构解约理由、虚构价格等以谋求差价不当利益的,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酒店赔偿三倍房款的损失。

最后提醒大家:

出门在外请务必注意安全,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营造和谐、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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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收听

崇明区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FM88.7/102.5

《法治进行时》节目

首播:每周二7:30

重播:每周二17:00、每周四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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