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次出现类似事件,我们一面为受害者发声:严惩施暴者!重罚施暴者父母!一面也对此类事件面前的“未成年保护”觉得不理解,觉得对施暴者的惩治远远不够!
的确,对已经不再校园中的我们来讲,我们一面心疼,一面又后怕无比,如果受害者万一是我的孩子怎么办?
作为父母作为亲人自己的孩子被打简直就是伤在孩子身,痛在自己心
当然,得知自己的孩子受到欺负,家长们也会想方设法去解决
前一段事件家长因为幼儿园的孩子的纠纷直接上门,这无可厚非,自己的孩子受欺负了,当然要讨回公道,可当家长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一个坐牢,一个受伤,这结果的确是代价有些大
还有一类家长直接到学校对施暴者予以警告,既保持了一定的成年人理性,后续对此方面的关注也会更多,我觉得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必要时还可以联系对方家长同时与学校予以沟通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可是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孩子敢说,
如果孩子被威胁不敢说呢
就像本次事件中的女孩,直到第三次被打拍了视频才曝光
现在警方介入调查,我更关心校园暴力会如何处理?对于校园暴力的后果,受害人轻则受伤重则死亡,对于施暴者而言,其行为有可能违法也有可能犯罪
但是施暴者处罚的轻重主要看施暴者的年龄和受害者伤情的轻重
(1)施暴者的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上述法条是啥意思呢,简单的说就是满十二岁就有可能会判坐牢了,只不过因为其是未成年在不同年龄阶段的限制条件不同,
十二到十四周岁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注意同时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时候才会判坐牢,
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由于其年龄又增大了一些,对其行为约束也增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六周岁以上就和成年人一样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所有罪名,只不过对于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岁的未成年来讲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受害者受伤的程度要求,
基本上都是重伤死亡或严重残疾,这相当于什么概念呢?唐山女子被打案中最后女子是轻伤
所以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很难入刑,
当然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即违反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未成年仍然有些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即对未成年人要么不予处罚要么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虽然有可能拘留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即对于拘留不执行(本应关不关)
所以,对于一些受害人非重伤非死亡非严重残疾的人遭受的校园暴力,施暴者很有可能并不会被关起来和留有案底,
在实际情况中这种情况很有可能调解,简单的说就是赔钱。
这在小编看来,实在是有点轻,可是刑法是社会最后的底线,不能动不动都往入罪方面考虑,可与此同时小编觉得处罚行为中的拘留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执行呢,至少不会出现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完全可以凭借金钱解决这种事
同时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满意或不愿意调解,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