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济南,吕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多年生下一个女孩。为给自己宝贝的女儿取个特别的名字,他们挑选了“北雁云依”这个名字。但是,当他们到派出所上户口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违背了姓氏取名的规范要求。吕先生夫妇不服,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了。
山东济南,吕先生和张女士他们俩青梅竹马,感情颇深。结婚后,两人的日子过得甜甜蜜蜜,也一直盼望着有个孩子。终于天遂人愿,2009年,在吕先生34岁时,夫妇俩迎来了自己的宝贝女儿的诞生。天赐宝贝来之不易,夫妻俩乐开了花,决定首先要为孩子取个好名字。作为文化人,吕先生和张女士都喜欢古诗词,经过苦思冥想,他们终于选定了“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北雁,寓意着女儿将来能像大雁一样自由飞翔;云依,则希望她像云朵一样纯洁无瑕,依偎在天空的怀抱里。夫妻俩非常满意这个名字,寓意深远,是对女儿的未来的期望与祝愿。于是,在女儿的出生证明上,他们郑重其事地写下了“北雁云依”这个名字。谁知,当吕先生和张女士满心欢喜地到派出所申报户口时,却被当头一棒。户籍科民警查看了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就说:“这孩子的姓氏,怎么不是父母的姓氏,既不是吕也不是张啊?”吕先生和张女士听后连忙解释:“警官同志,您听我说,我们给女儿取这个名字是有特别的用意,我们夫妻俩都喜欢古诗词,所以…”没等他们说完,民警就告诉他们说:“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所以,你们夫妇取的‘北雁’姓氏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听这话,吕先生和张女士顿时傻眼,没想到他们夫妇精心选择的名字竟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管他们如何据理力争,民警都不再理会他们对于这个名字的寓意和特殊性的解释与说明。最后,夫妻俩不想放弃属于自己女儿的这个独特名字,他们以女儿的名义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支持他们为女儿上户口的请求。
《民法典》第1012条该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吕先生和张女士有权决定其女儿的姓名,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也是受到相关法律与原则的制约的。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吕先生和张女士为女儿选择的“北雁云依”这个名字,一是明显超出了父母等姓氏选择的正常范畴,二是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命名习惯,就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原则。本案中,吕先生和张女士为女儿选择“北雁”作为姓氏,没有选择父母的姓氏作为第一选择,这个是可以的。但是,除此以外,他们既没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也没有选择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情况。而选择“北雁”作为姓氏,没有体现出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所以,法院认为,吕先生和张女士为女儿选择“北雁云依”这一名字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15条关于姓氏选择的规定。最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决,驳回了吕先生和张女士要求为女儿“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第一,燕过留名,为孩子取名可以张扬个性寄语希望,但也得有底线,不能为了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啥都不顾了。第二,真正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自由。孩子的取名也是有法可依下的自由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