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涉及交通违规、充电安全等多个方面。
各地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对电动车的监管越来越严格。
一起看看,十月新规有哪些?
10月1日起丨江苏《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实施10月1日起,《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新版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的规定。
·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或者户内;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住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架空层、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条例还指出,违反“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电梯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未按照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在禁止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月1日起 丨上海《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设计标准》实施标准在现有技术导则的基础上,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
在利用既有住宅小区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方面,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与内天井连通的架空层内;当设置在与内天井不连通的架空层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等规定。
在既有住宅小区新增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确有困难的情况,标准中规定可在小区楼栋的山墙、巷尾等适当位置分散布置充电点和停放场所。
10月1日起丨 山西《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10月1日,山西忻州市《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48条,对电动车销售、登记、通行、消防等作出规范。
其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通行管理规定、驾驶人行为规范、禁止行为、装载规定、外卖物流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行为规范等。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配套设施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禁止行为、管理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援引条款、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对条例中所规定的部分禁止性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10月8日起丨贵州桐梓开展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10月8日开始,贵州桐梓县将开展为期100天的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内容↓
1.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无证无牌驾驶;
2.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3.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法改装拼装;
4.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违法骑乘多人;
5.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棚;
6.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酒驾醉驾等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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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对电动车的管理政策有所不同,
车主们要多多关注当地新政,
合规使用电动车、安全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