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具体规则出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最新公告

儒雅先生啊 2023-09-07 22:56:16

9月7日上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明确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节。

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对于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将利率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不再额外加点。如果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我们将按照该政策执行。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并当前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款,中国工商银行将主动按照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从现在起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对于已经发放并签订合同但未放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者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新的政策进行调整。根据《通知》的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具体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将依据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的公布情况确定。

中国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中国银行将对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该调整适用于中国银行在2023年8月31日(包括当日)之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个人住房贷款在发放时被确认为首套住房贷款;2. 个人住房贷款在发放时为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但该房现已符合所在城市的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们将对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调整范围包括以下情况:截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我们已经发放并且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贷款发放时被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2)贷款发放时被认定为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但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之前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将按照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利率执行。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将按照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利率执行。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利率将按照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的LPR利率减去20个基点执行。

交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交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一)包括以下情况的住房贷款将符合要求:

1.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经发放的和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首次购房商业贷款;

2. 贷款人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的首次购房要求;

3. 原贷款在发放时符合所在城市的首次购房利率标准;

4. 购房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满足要求的住房,但由于当地政府实行了“先认房后认贷”政策,该套房屋按照二次购房贷款利率标准办理贷款,而现在当地政府已经执行“只认房不认贷”的政策;

5. 购房时并非家庭在当地唯一的住房,但后来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满足要求的住房,目前该住房已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的住房,并且当地政府执行“只认房不认贷”的政策;

6. 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次购房利率标准的现有房贷。

(二)此次调整范围包括购买住房所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中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而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并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根据《通知》要求,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需要调整后的利率,该利率是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并且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对于2019年10月8日之前(不含当日)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需要将利率调整为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不再加点。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需要加点的情况,仍按照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则按照相应LPR加点的幅度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执行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的LPR不再加点。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情况,仍按照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则按照相应LPR加点的幅度执行。

3.对于2022年5月14日之后(不含当日)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执行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的LPR减去20个基点。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减去20个基点的情况,仍按照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则按照相应LPR加减点的幅度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历史调整情况请参考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未进行利率调整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对于按照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的贷款;其次,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之前发放且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另外,对于在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之后发放且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最后,对于按照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这些情况下,贷款的利率将不进行调整。

(三 )执行利率时,贷款可以根据以下规则进行调整:对于采用基准利率或固定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房贷款,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的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然后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调整。

(四)利率变更生效后,从当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本次利率调整仅针对原合同中的利率浮动幅度进行调整,原合同中其他贷款利率方面的约定原则上不做变更。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按照客户贷款的定价方式分别采用银行自动调整或客户自主申请方式,并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针对使用浮动利率方式以定价基准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存量首套房贷款,我行将在2023年9月25日按照以下利率调整规则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自动调整贷款利率,该变更将于2023年9月25日生效。如果您不同意自动调整,请在2023年9月23日(含)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我行将不会根据前述规定自动调整您的贷款利率。如果您在2023年9月23日(含)之前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您同意按照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一旦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后,如果您仍然对本次自动调整后的利率有异议,您可以在2024年9月25日(含)之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可以将您的贷款利率恢复到本次利率调整前的原水平。

(二)客户自主申请调整方式。

以下四种情况,需客户进行自主申请后,方按下述规定相应调整。

1.如果您的房贷是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您可以在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登陆“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根据我们的利率调整规则的第(一)款和第(四)款,我们将在2023年10月25日自动进行调整,新利率将在同一天生效。

如果您对线上申请不方便,您可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办理。如果您未能在2023年10月22日(含)之前及时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您仍然可以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陆“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后续申请办理。

2.如您持有的房贷不属于首套房,但符合当前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您可以在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之间备齐首套房贷相关佐证资料,直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此次利率调整。您也可以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预约申请。

对于在2023年10月22日(含)之前已经通过审核的申请,我行将按照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变更将于2023年10月25日生效。如果您未能及时提出申请,您仍然可以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3.如果您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已经签订但尚未获得首次购房贷款合同,或者在存量首次购房贷款中涉及到贴息方案或分阶段还款等特殊情况,您可以在2023年9月25日后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调整。一经审核确认,您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四、温馨提醒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具体规则出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最新公告

2023-09-07 16:26·环球网

9月7日上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明确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节。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中国工商银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的公告:2023年8月31日(含)前中国农业银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中国银行 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中国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调整范围为: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中国银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中国建设银行 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交通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交通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三)原则上应为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的,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点幅度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合同利率按相应LPR加减点幅度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四)利率调整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的当日开始按照调整后利率执行,且本次利率调整仅对原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LPR加减点幅度进行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贷款利率要素原则上不做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为简化客户操作流程,我行将按照客户贷款的定价方式分别采用银行自动调整或客户自主申请方式,并提供线上线下申请渠道。

(一)无需客户申请、银行自动调整方式。

对于定价基准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且为浮动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

如您不接受自动调整,请您于2023年9月23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届时我行将不会根据前款规定对您的贷款利率进行自动调整。如您在2023年9月23日(含)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您同意按本公告进行自动调整。

如2023年9月25日变更生效后,您对本次自动调整后利率仍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9月25日(含)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我行可将您的贷款利率恢复为本次利率调整前的原贷款利率水平。

(二)客户自主申请调整方式。

以下四种情况,需客户进行自主申请后,方按下述规定相应调整。

1.对于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的,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不方便线上申请的,可前往贷款经办机构办理。

如您未能在2023年10月22日(含)前及时申请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2.对于贷款发放时不属于首套房贷,但按照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当前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至2023年10月22日(含)期间备齐首套房贷相关佐证资料,直接前往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此次利率调整,也可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预约申请。

对于2023年10月22日(含)前已审核通过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按第二条“利率调整规则”第(一)款和第(四)款进行自动调整,2023年10月25日变更生效。如您未能及时申请的,后续仍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或登录“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进行申请办理。

3.对于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房贷,或存量首套房贷中涉及贴息方案及分阶段还款等情形,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按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请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

四、温馨提醒

(一)对于本次利率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后,您可在“手机银行-金融-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四)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五)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559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交通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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