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将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等多家单位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贯彻“大环保”概念
自2018年以来,云南省在生态文明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当前,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明显滞后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的需要。此次制定《条例》,也是提升我省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客观要求。
《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在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基础上,放眼“大环保”概念将条例命名为《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更名为《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也让《条例》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特别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章节,全面规定了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等。
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显示,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条例》总结梳理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联合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区域限批、限期达标、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突出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长制、林长制、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矿山督管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作了规定。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针对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切实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重点对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作出了规定。
专设“绿色低碳发展”专章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此次专门设置了绿色低碳发展专章,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持。专章为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和中央提出的“双碳”目标,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机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绿色能源、绿色园区、技术创新、绿色金融、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生态农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生态旅游、绿色消费等内容作了规定。结合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条例》也对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原湖泊、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近年来,云南省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构建完成省级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并推动落实,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加强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等一揽子政策相继出台。致力打造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业基地,建成高标准农田3860万亩,云花、云茶、云咖、云果、云药等“云系”产品种植规模、产量均是全国第一。打造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全省水电装机超过82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超过4600万千瓦,绿电装机占比约90%,绿电发电量占比约85%,两项指标全国领先,绿色能源作为全省第一大支柱产业地位持续巩固。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李瑞莹
编辑: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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