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小简律师在瑞典文字:一脑袋糨子
众所周知,瑞典给自己的公民和永居居民提供各种福利。但是呢,这些福利,根据社会福利法的一般规则,是需要申请审批然后才能领取的。然而!儿童津贴却是一个例外,只要孩子居住在瑞典,不管父母是否有瑞典永居或国籍,都可以得到这份福利。甚至于,儿童津贴不需要申请即自动发放。这么简单省事的钱,也能出事?能啊!
话说PK女士和丈夫以及两娃现在住在瑞典,PK的丈夫在某欧盟国驻瑞典大使馆工作,国籍不详,但确定的是,他只有本国给的另一套福利待遇,并不享受瑞典的福利保障。PK女士一家搬到瑞典后,社保局经过调查开始自动给两个孩子发儿童津贴。
这个PK女士想要这笔钱吗?竟然不。她丈夫的工资里面本就有儿童津贴,比瑞典社保局给的津贴还要高!但是呢,只有在不拿其它津贴的情况下才能拿这个工资里的津贴。也就是说,瑞典这片天掉的馅饼比较小,如果只能接一个馅饼的话,她另有更大的馅饼需要接,所以对不起不想要瑞典给的这个。因此PK女士想要瑞典社保局撤销她的孩子们的儿童津贴。
给钱不要?瑞典社保局说:不!行!儿童津贴是权利所有者不可以放弃的权利,这钱我一定得给你。
PK女士表示:不可放弃的权利,当真还能叫做权利?我还不信了!于是她就把社保局起诉到地区行政法院了。
地区行政法院一审驳回PK女士诉讼请求。法院表示,馅饼可以给你挂脖子上,也可以给你塞嘴里,但是必须进你的肚子。
PK女士震惊了:呃!什么鬼?这钱我就不要!PK女士人如其名,也杠上了,继续上诉,这个球被踢到中级行政法院脚下。
中级法院同意PK女士的思路,要求社保局撤销支付决定。理由是,没人有义务接受未申请且不想要的福利;而且,PK女士拒收儿童津贴,没有任何人因此遭到损害啊。所以,这钱她不想要当然可以不要。
瑞典社保局那也是相当的轴。它不服,上诉到瑞典最高行政法院,请求撤销中院的判决,恢复他们支付儿童津贴的决定。儿童津贴属于不需要申请就自动发放的钱,所以接受人没权利拒绝。
按社保局这个思路吧,吃瓜群众站在PK女士的角度推演一下这个局面:
PK女士如果不想要这儿童津贴,除非……除非PK女士断绝跟孩子们的亲子关系,PK女士名下没有孩子,她自己才能推掉这份钱。但是!只要孩子们住在瑞典,即便他们没了妈,儿童津贴也会发到爸爸头上,爸爸能从别国领的另一份钱就还是拿不到!
不对,这思路不对。应该是孩子爸爸跟孩子断绝亲子关系,PK带着孩子拿瑞典的儿童津贴。但是!这样PK丈夫名下就没有孩子了,他也就没了拿别国儿童津贴的理由。
反正,瑞典的儿童津贴逃不掉,别国的儿童津贴领不着。哦耶!我大瑞典的馅饼是天底下最香的馅饼,哪怕把你家拆了,你都逃不掉被投喂我瑞典馅饼!
没眼看,真的没眼看。
PK女士能怎么办呢?只能请求高院维持中院判决,撤销支付决定。不然她丈夫的儿童津贴,那个大馅饼,她家还就是拿不着。
瑞典最高行政法院最终判决: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 110 章,第 6 条第 1 款规定,无需有权领取抚养费的人提出申请即可提供子女抚养费。
这句不像人话的法律条文应该怎么解读呢?
儿童津贴不需要申请而自动发放,初衷为的是减轻社会管理负担。瑞典社会默认大家都乐意拿到更多社会福利,如果儿童津贴需要大家申请,那么大家都会申请的。可是大家既然交了申请,社保局就得安排人看申请,可这申请又没什么需要审核的地方,看申请完全是虚耗人力。那么,不用申请自动发放,大家都省事。
但是,事情必须可以有例外。如果竟然真的有人不想要这份儿童津贴呢?那么“可提供”,不等于必须强塞。有权利获得儿童津贴的家长也有权利拒绝儿童津贴。
父母理所当然可以在保有孩子的抚养权的同时拒绝接受儿童津贴。请求不支付儿童津贴并不影响法定的子女抚养权。
另外,即使父母放弃领取津贴的权利,这项权利仍然存在。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PK女士和她丈夫不幸出车祸双双身亡,孩子们不得不被别人收养,那么收养人可以重新申请获得孩子们的儿童津贴,不因为PK女士曾经拒绝过这份津贴而受影响。
终于!瑞典最高行政法院还是有明白人的。PK女士总算推开了这份来自瑞典的小馅饼,拥抱了另一份大馅饼。
吃瓜群众表示祝贺的同时,柠檬精上头:她家大馅饼,得有多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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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简律师在瑞典,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斯德哥尔摩大学、乌普萨拉大学相关法律专业。旅居瑞典十年,现长居上海,在上海某律所就职,可接各类案件,例如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损害赔偿、文书起草审查、合同纠纷、风险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