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治时间】判了!男子因车费与公交车司机起冲突,获刑四个月→

惠州广播电视台 2024-10-19 13:56:59

公交车作为大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承载着无数乘客的安全与便利。然而,当乘客与司机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升级为暴力冲突时,不仅威胁到双方的安全,还可能波及全车乘客乃至路人的生命安全。今年,一起司乘纠纷引发的暴力冲突,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公共安全的警钟。

事情发生在今年7月,事发当天,外来务工人员老樊和老乡相约一同前往东莞找工作。经过路线查询,二人发现需要先到小金口进行转车。于是,他们从博罗县泰美镇乘坐了一辆223路公交车,准备前往小金口。然而,刚上车不久,二人就因车费问题,和司机闹得有些不愉快。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胡艺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支付了5元的车费。后面他自己查看价格表,发现到小金口只需要3元,他认为公交车司机多收了他的车费,要求退费。但是司机说公司有规定不能退。

当时老樊因为车费问题和司机发生了口角,之后在老乡的劝说下,老樊暂时忍住了心中的怒火。二人想着原本计划下车的小金口站,实际上离换乘地点还有一段距离。既然已经多交了车费,那就不妨往前再多坐一站,还能够离目的地近一点。然而过了小金口站后,车辆的行驶路线并非前往二人以为的更近的位置,而是开去了不同的方向。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胡艺明:司机往博罗汤泉方向行驶,后面被告人发现这个方向不是去小金口,就要求司机停车。司机说因为没有到站台,所以不能停车。

此前因为车费的事,老樊本来心里憋了一肚子气,如今眼瞅着车辆越开越远,心中的怒火也是越烧越旺,于是冲到驾驶位旁和司机吵了起来,二人互不相让,越吵越凶。情绪激动起来后,老樊冲着司机的头部就是一拳。随后司机紧急采取制动措施,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并报了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胡艺明: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其实本来也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因为被告人没有冷静理性地处理这个问题,导致和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殴打公交车司机的这个行为就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从视频监控来看,事发当时车速最高达到了47公里/小时,不过在司机的紧急处理之下,所幸车辆能够平稳停靠在路边,并未发生危害后果。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老樊的种种行为,最终法院认定老樊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惠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胡艺明:公共汽车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如果说发生什么了问题,要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或者其它的途径来解决。不能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来殴打公交车司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或者发生更严重的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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