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对执业医师注销的信息申请,被告卫健委应予以答复

璞玉康康 2024-07-04 16:43:40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某某政府1信息公开,要求公开x84号行政许可文书书面纸质原件(复印件)。被告x卫健委于同日收到该申请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登记编号查询到相应行政许可档案;该档案系关于案外人余某执业医师注销事项的行政审批许可档案。

被告检索后发现该档案中含有“x84号”字样的仅有收件凭证。被告受理余某提出的注销申请后,已作出x4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余某关于注销执业医师的申请事项。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于同年3月18日作出被诉告知;

向原告提供了x4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邮寄送达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根据x84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记载,2020年12月23日,申请人余某向x卫健委申请执业医师注销,提交了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相应证明文件。

根据x03号受理申请决定书记载,x卫健委已收到余某执业医师注销的申请,依法决定予以受理,该决定落款为2020年12月23日。根据x4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记载,x卫健委对余某执业医师注销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同意其执业医师注销的申请。

二、原告邵某诉称

其于2022年2月26日在网上申请公开x84号行政许可文书书面纸质原件,因疫情原因,原告无法当面领取被诉告知,遂与被告约定邮寄送达。原告于2022年6月4日签收被告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被诉告知及附件。

被告提供的附件x4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真实、不合法,并非原告申请的x84号行政许可文书,两个文号不可能是同一件书面文书。

原告曾某2021年6月申请公开x84号医师执业证书纸质原件,被告提供给原告的是2020年12月23日余某执业医师《注销通知单》,并非原告申请信息。被告称未查见x84号行政许可文书纸质存档原件,查询到的就是注销通知单。

三、原告认为

x84号行政许可文书信息系x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被告作出的两份告知书,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但却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原告依法所请,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明显违法,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告知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四、被告x卫健委辩称

其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被告于2022年2月26日收到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经信息检索、核实,被告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被诉告知。因原告在申请中选择当面领取,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原告表示无法当面领取,并同意被告邮寄送达。

2022年3月25日被告将被诉告知及附件寄出,邮政记录显示原告于2022年6月4日签收。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是x45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非原告所申请的x84号行政许可文书。

经核实,涉案行政许可事项在登记受理环节会在业务系统中生成一个登记编号,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节会在业务系统中生成一个决定编号,两者有不同的编号规则,但相互对应。原告在信用x网站查询到的“余某医师执业证书注销”许可事项的结果公示,该网站是以登记编号公开许可结果信息。

原告以此提出申请,要求获取该许可事项的纸质许可文书。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登记编号查询到了相应行政许可档案,该档案中,载有“x84号行政许可文书”字样的目前只有“收件凭证”,非许可文书。

“x84号”既是在登记受理环节生成登记编号,也是该许可事项唯一的查询编号(即档案号)。被告根据原告申请的信息复印了该行政许可行为的许可决定文书,决定编号为x45号。

故本案公开的许可决定文书就是原告申请的x84号余某执业医师证书注销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文书。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主体正确、程序合法,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告知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某某政府3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核检索,发现原告申请公开的行政许可文书系关于案外人余某申请执业医师注销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被告经核实,涉案行政许可事项在登记受理环节、作出行政许可环节分别在业务系统中生成了登记编号、决定编号,两者有不同的编号规则,但相互对应。

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登记编号查询到了相应行政许可档案,通过查找余某执业医师注销行政许可事项的档案并结合行政许可文书的编号,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遂作出被诉告知。

依据原告的申请向其公开了对应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处理方式并无不当。被告某某政府4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程序合法。

五、法院判决

2022年9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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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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