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显示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南环罚决[2024]44号
相对人名称沧州润泽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葛洪贵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3日,省厅执法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查阅了RZJC自行检测(2024)06047号报告及原始记录,博睿3030型烟尘(气)采样器,编号为:RZ-079.设备规定采样流量为5-100L/min,河北弘智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博睿3030 型烟尘(气)采样器,编号为:RZ-079校准报告,校准点分别为:20L/min、40L/min、50L/min。该检测报告采样原始记录显示约12min采集工况体积气体为1183.6L,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事由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他类)序号210(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进行裁量,裁量结果如下: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二年内簒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百分值为1%-60%,本案仅涉及一份检测报告,取值为2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为0%。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为0%。综上,(1+2+)×50万元=20%×50万元=1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拾万元。
处罚结果罚款(大写)拾万壹任元。
实施机关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