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刑释人员捅人12刀致死仅判死缓,死者家属不服进行控告

法客行 2024-06-08 22: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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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书由北京丁灵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代写

控告材料

尊敬的领导:

控告人:陈香美,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逸云社区陈家组,身份证号码:4329021975082609XX,手机号码:15574625178。

控告事项:

1、请求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卿志满故意伤害(实为故意杀人)一案的判决进行复查,并依法改判卿志满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请求对东莞市道滘公安分局纵容辖区内赌博机泛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追查卿志满店里的赌博机幕后老板,并要求其承担我丈夫死亡的赔偿责任。

3、请求责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支付我母子应得的民事赔偿款。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卿志满故意伤害(实为故意杀人)一案

我丈夫陈福荣于2011年7月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卿某满残忍杀害。卿某满利用“老虎机”赌博骗取我丈夫钱财,与我丈夫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我丈夫12刀,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我丈夫的死因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侧髂外动、静脉及左肺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然而,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均将卿某满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其死缓。

我认为,卿某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连续捅刺我丈夫12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杀人后潜逃,警方采取通缉措施后才在逃亡途中被抓捕。他2004年也曾因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再次持刀行凶,属于惯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卿某满归案后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不必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97版《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处。卿某满2004年就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释放后再次持刀杀人,对社会存在极大的危害性。而判处死缓后,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卿志满这样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再次回归社会后很可能再次行凶杀人。因此,对卿志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但对死者及家属不公,更是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的体现。

二、关于道滘公安分局放纵老虎机赌场泛滥并包庇涉案老板的问题

据了解,东莞市道滘镇辖区内存在大量以老虎机为主的赌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丈夫陈福荣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被卿志满杀害。因此,东莞市道滘公安分局应为我丈夫的死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判决书中提到卿某满店里的老虎机是一名湖南籍男子摆放的。案发后该男子立即将老虎机拉走,但警方未予追查,致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和赔偿责任。

根据法释(20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东莞市道滘公安分局应当为我丈夫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我弟弟死亡及以我儿子生命相威胁的问题

我丈夫被杀后,我弟弟开始搜集道滘镇安放老虎机的地点,数量和总老板的情况。总老板得知后放话出来要弄死他,致使他无法在东莞打工。他回到湖南老家后,于2011年12月2日骑摩托车外出向媒体求助途中意外身亡,死因不明。更让我深信我弟弟是被害致死的原因是,我在东莞的租住房墙体上被人写下“陈红辉,杀,杀,杀”的字样,以此进行威胁。而陈红辉的我的独子。我还一直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监视、逼迫签结案书,并强行火化了我丈夫尸体。但警方对我弟弟死亡一事至今不予立案。此外,我弟弟生前查实安放老虎机的店铺有几十家,机器数百台,有警方人员入股参与经营。卿某满2004年被判刑也是因为看守老虎机时伤害他人,被警方以互相斗殴定案后被判刑。

四、关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执行局执行问题

两级法院虽已作出判决,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及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卿某满名下财产被转移,导致我母子无法得到应得的民事赔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据此,我请求执行局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恳请领导依法处理以上控告事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致

控告人:陈香美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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