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湖南一男护士情迷女病人,在病房内发生关系,最终引发悲剧

历史潮河 2023-02-27 09:29:41

2013年11月13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案件。女子小梅以丈夫大军QJ自己为由,将大军的前工作单位许昌某医院给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医院给予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024.7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丈夫谈何QJ妻子?就算是真的,跟前工作单位又有何关系?小梅为何不起诉大军,反倒是起诉他的前工作单位?

这确实令人费解,不过了解小梅与大军的恋爱史后,就不难明白她为何会起诉这家医院。小梅生于1981年,家庭条件很不好,父母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为供一家人吃喝累死累活,再加上小梅自己也不喜欢读书,于是初中都没读完便辍学了。起初在家里帮着务农,后来随着年纪的增长,自己去了南方打工。不知是工作压力太大,还是独在异乡。

2007年,小梅性情大变,不愿意跟别人说话。总是伤心流泪,还曾想过自杀,好在及时被室友救下。她这显然不正常,担心她还会自杀,室友赶忙联系了她的父母。随后,小梅被带回老家,但情况仍没有改善。父母只好把她送去许昌市一家医院的精神科诊治,经诊断,小梅这是患有抑郁症。非常严重,已经到了需要住院的地步,小梅正是在住院期间结识了大军。

大军当时是这家医院的男护士,正好被安排给小梅做护理,两人朝夕相对。小梅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年轻漂亮,反倒是因为疾病多了一丝忧郁气质。这让从未谈过恋爱的大军怦然心动,深深的迷上了她,对她也就格外温柔体贴。细心开解,扮成小丑,给她讲笑话。千方百计的逗她开心,久而久之,小梅被打动了。脸上的笑容多了起来,对大军的好感也多了起来。

两人关系开始变得微妙,进入一种暧昧状态,彼此有好感却未直接挑明。或许是因为认识的时间还不长,或许是因为小梅的病还没好,总而言之并未正式确认关系。可是,心急的大军却直接越过了这一步,迫不及待的与小梅发生关系。2007年5月底的某夜,半推半就间,大军与小梅发生了关系。恰好第二天小梅的母亲到医院看她,一眼看到女儿脖子上的痕迹。

意识到不对劲,几经询问,才从小梅那里得知了这件事。老两口不知道他们互有好感,也愤怒连个名分都没有,就直接在医院病房做这种事。遂报了警,经司法鉴定,小梅在事发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正处发病期间,对于发生关系的后果不能辨识。大军作为给她护理的护士,应该清楚她的病,依然与之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QJ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09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决定判处大军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后,大军不服,提起了上诉。许昌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不过最后让事情出现转机的,是小梅以受害人身份出具的谅解。

小梅出席了重审法庭,称自己是真心喜欢大军,所以才会半推半就的跟他发生关系。有受害人的谅解,加上大军认罪态度好,依照法律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最终,他被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个结果让双方都很满意。小梅父母原本是不同意这段感情的,他们认为大军太轻浮,无奈拗不过女儿。2010年2月23日,两人举行了婚礼。

人们总是痴迷于得不到的,当得到之后又不会珍惜,大军对小梅其实也是如此。在示好、暧昧、发生关系之前,他就知道小梅的病情,但迷恋她的美貌还是毫不犹豫的做了。可是当得到之后,却又因病情嫌弃她,对她越发冷淡起来。最过分的是,在小梅悲观落泪的时候,他还冷嘲热讽:“你害我失去了工作,害我留下案底,我才该哭。你哭个什么劲儿?”

后来大军干脆去郑州一家医院找了份工作,平常一两个星期才回家一次,以此躲避小梅。看到女儿的婚姻这般不如意,小梅的父母心痛不已,心痛之余把问题怪在了医院身上。如果不是因为医院管理不严,怎么会让小梅认识大军?怎么会让小梅被大军侵犯?怎么会让护士与病患之间产生感情?于是有了开头的起诉,那么法院对这份起诉是怎么判决的呢?

首先,小梅与父母说的是被侵害的民事赔偿,这份赔偿应该找大军要而不是找医院要。医院又不是侵权主体,其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2013年2月18日起诉,早就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不管怎么看,小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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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纵览中华千年史,笑谈古今天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