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写了一个最字,凭什么罚20万?”店主起诉市监局,法院判了

历史潮河 2023-02-17 09:22:27

宋神宗时期,有个叫王婆(坡)的瓜农,老家是西域(现新疆、甘肃一带)的。因战乱迁入开封,照样在开封种起胡瓜(哈密瓜)来,但是中原人都不认识这种瓜。觉得它长得奇怪,所以哪怕它很甜,还是有人很少来买。没办法,为吸引客户,王婆(坡)只好向来往的行人使劲地夸自己的瓜好吃。别说,这招还真有效,他的生意逐渐兴隆起来。

可见做买卖还是当夸则夸,像王婆(坡)卖瓜一样,自卖自夸。不过夸也是要有个限度的,在现代法治社会,若是夸太过可能会给自己惹来麻烦......就比如说杭州的方某富炒货店,此前就曾因广告用词太“过”,陷入了一场“被罚”风波中。今天便来说说这起风波的始末——“我就写了一个最字,凭什么罚20万?”店主起诉市监局,法院判了

事发之前,方某富炒货店便已经是声名远扬,每天门口都要排起一条长龙。尤其是栗子飘香的季节,生意更是火热。有的老顾客,为了吃他家的栗子,苦等一个小时也乐此不疲。哪怕是后来,方某富炒货店被市监局处罚,对他家的生意也是没有丝毫影响。足以见得,这家炒货店是有口皆碑,不过再好的酒也怕巷子深。做生意的,谁不希望自己的生意更上一层楼呢?

所以在打广告的时候,方某富炒货店是用尽了夸赞之词,“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燕山栗子”、“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等等。就连展示柜的外侧也贴着:“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总而言之,所有的词,都往最好了夸。其实这也很正常,然而方某富炒货店的店主没想到,这个最字惹来了麻烦。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在当时是最新修订的版本,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不关注法律规定的人很难注意到。店主方某富及其妻子庞某连每天忙得脚不沾地,他们又怎么会清楚法律的最新规定,这还是两名顾客告诉他们的。2015年末,两名消费者购买栗子,正好发现了包装上的最好用语。

认为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新《广告法》,遂要求方某富做出赔偿,一个人一千元。如果不给就告去市监局,方某富以为他们在敲诈自己,便没有给。结果几天之后,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真来人了,调查认定他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新《广告法》。作出以下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人民币二十万元。二十万可不是个小数目,正如网友评价。

“自卖自夸就要罚二十万,他要炒多少栗子才能赚回来!”方某富自然不服,随后,他将两级时常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此案消息一出,引起了人们热议,不少人都对方某富被罚表示同情。有一位姓林的老顾客表示,每年都在他家买东西,买了二十年。虽然价格是贵了点儿,但东西确实是好,就连杭州都有“最美杭州人”、“最幸福城市”的评选。难道这些也要罚款?

还有更多的人则认为,不是不同意罚,是罚得太多。之前也没有普及,再犯后再罚款也不迟,第一次就罚二十万未免太多。那么法院对此是怎么判的呢?一审西湖区法院认为,方某富炒货店的广告词确实是违反了《广告法》,不过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即罚种和处罚幅度要跟过错程度相当,不能过重不能过轻。

要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处罚不仅是处罚违法的工具,还是教育和改造违法行为人的手段。两者应同时进行,在这起案件中,方某富炒货店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明显不当,因此将“处以罚款二十万元”变更为“处以罚款十万元”。一审判决后,方某富炒货店与两级市监局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处以罚款十万元”。一场官司,前前后后折腾了两年多,最终还是以罚款十万结束。老板娘庞某连有些失落,却也知道没办法,既然这样也只好认罚:“不管是老的小的,不学就被淘汰了,真的。”老板方某富的脸色则比较平静:“没事的,努力过了就好了。没路了就死心了呗。”

经此一事,不仅是他们一家人,连带着亲友、附近的商户都熟悉了《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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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2-19 22:34

    开个店铺还没开张各路神仙都出来搜刮一遍,太难了

  • 2023-02-19 10:43

    20万过重,10万就不过重了?我就在想,违反同一条法律,不同体量的企业是否处罚一样,如果按照净利润或毛利润或营业额体量处罚那无话可说

历史潮河

简介:纵览中华千年史,笑谈古今天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