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1月28日)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之229: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1月28日)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之229: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判刑就应双开,缓刑同样结果,哪有什么內部处分之法里。????
开玩笑吧?缓刑不是刑事惩罚?
仔细看,这是57年的
回复这个的是个法盲,也可能是故意的
怎么穿越了,你从80岁回到26岁又能娶妻生虫是吗?
发1957年的批复上来,有何居心?让我们用现代的标准批判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还是小编有心造谣?
现在,拘留都开除了
酒驾也属于刑事案件,总不能因为酒驾把人开除了吧!
居心叵测,其心可诛!
法律条文早修改了!
误导犯罪
说句不中听的话,“负激励”是被当今社会忽视了的一门科学。
1957年1月28日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