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法的正能量 2024-07-05 16:33:29

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1月28日)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之229: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5 阅读:8721
评论列表
  • 2024-07-06 11:16

    判刑就应双开,缓刑同样结果,哪有什么內部处分之法里。????

    之乎者也 回复:
    1957年
  • 2024-07-06 10:09

    开玩笑吧?缓刑不是刑事惩罚?

  • Phil 27
    2024-07-06 20:38

    仔细看,这是57年的

  • 2024-07-06 22:56

    回复这个的是个法盲,也可能是故意的

    之乎者也 回复:
    1957年的回复,他是法盲,你是眼盲
  • 2024-07-05 23:37

    怎么穿越了,你从80岁回到26岁又能娶妻生虫是吗?

  • 2024-07-09 11:46

    发1957年的批复上来,有何居心?让我们用现代的标准批判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还是小编有心造谣?

  • 2024-07-10 08:07

    现在,拘留都开除了

  • 2024-07-07 13:26

    酒驾也属于刑事案件,总不能因为酒驾把人开除了吧!

    钝初 回复:
    酒驾直接开除呀,你们那不开吗?
    之乎者也 回复:
    1957年回复的
  • 2024-07-11 20:08

    居心叵测,其心可诛!

  • 2024-07-11 22:13

    法律条文早修改了!

  • zsy 1
    2024-07-11 22:07

    误导犯罪

  • 2024-07-12 06:45

    说句不中听的话,“负激励”是被当今社会忽视了的一门科学。

  • 2024-07-12 01:46

    1957年1月28日复电……

法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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