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曾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确定在5.0以上,各商业银行据此大力支持房地产开发;目前,个人住房存量可能供大于求。不少人成为“房奴”,有人就设问:“100万贷30年,需还多少利息?”从法律角度解读,还得先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借款合同性质
一、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确定在我国,存款、贷款利率法定,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存款、贷款利率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有人可能要问,存贷款利率确定的根据是什么?在民间,确定根据主要是风险;在国家,除了风险外,可能还包括公共利益。据此,我国周边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大概在2.0左右,如: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
有人可能进一步追问,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何确定在5.0以上?在本文看来,莫过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由于资本的影响,公众对境外个人住房贷款息率并不了解,如:官方媒体从来不公开诸如香港、台湾等地区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较高,多数人没有疑问。
另一方面,多数人认为,个人住房开发系支柱产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确定较高,银行业投资人可以多分一杯“羹”,如:三十年利息可超过本金,全额贷款相当于重塑了一个金融房地产业。
对房地产的定位,中央早已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个人住房为支柱产业的定位可能不当,但开发地产技术含量不高,各地还是非常重视地产开发;房屋抵押降低了贷款风险,试图以高利率满足投资人利益可能更加不当,但因银行业投资人势力较强,个人住房贷款降息并不明显。
存款期限并没有三十年的规定,有人可能要问,个人住房贷款三十年是否有法律根据?从法律角度解读,还得再讨保护金融资本的合理性。
二、金融资本保护的合理性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金融资本特别保护,但人民币币值十分稳定;究其原因,国家对黄金和外汇市场实行了严格管控措施;1997年《刑法》对金融资本予以特别保护,如:盗窃金融机构曾规定了死刑等,但2015年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至今仍与经济地位不匹配,有人可能要问,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多数人可能认为,国际支付使用美元的原因是美国经济强大,但在本文看来,货币币值的稳定主要取决于该国的黄金储备,如:美国黄金储备第一、欧洲国家储备第二、日本储备仅次于我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大致如前述排列。
上述现象说明,立法保护金融资本,更需立法保护黄金储备;《金银管理条例》事实上被废止,不少人可能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如:某地产大佬妻子,或者前妻的巨额财产在境外被查封,其向境外转移财产莫非投资黄金、投资不动产,或者以虚拟货币等方式逃避外汇管制。
金融资本保护的合理性
金融固然是经济命脉,但保护需要适度,如:贷款诈骗罪的设立使不少人对诈骗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误解。保护金融资产占有,有其合理性,如:非法占有影响资本再投资;但法律人不能认为占有和所有没有区别。在本文看来,正是混淆了占有与所有,不少学者将借款合同与赠与等转移所有权合同混为一谈,个人房贷可达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三、借款合同性质与期限法国、德国的《民法典》均采用“五编制”,但对“债编”的表述不同,法国称为债权,而德国称为债;两国《民法典》对债编的表述尽管仅有一字之差,却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思想,如:债权倾向对债权人的保护,而债则是平衡双方,甚至多方利益。
传统中国对债的保护平衡了双方,如:宋代官方禁止“驴打滚”;《大清民律草案》对债编使用了债,民国期间沿袭之,但不少大陆学者可能没有注意,或者已注意但不便阐明。现行《民法典》将债称为合同编,但不少学者解释借款合同却将“借”理解为转移所有权,理由是货币是种类物。
种类物只以转移所有权的观点不符合生活实践,如:大米为种类物,生活困难时期借大米是常有现象。学者将借解释为转移所有权,为资金资本提供了理论根据,如:个人房贷可达30年,但存款期限却没有这样的规定,或者实践。
买卖、赠与是典型的转移所有权合同,《民法典》倘若不规定借款合同,存款、贷款合同完全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如:货币买卖。据此,借款合同应与租赁合同性质相同,不同的是前者是种类物,后者是特定物;借款与租赁的收益原理相同,如:租赁货币、特定物产生收益。
借款合同性质与期限
租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十年,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租赁动产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据此,100万贷30年,需还多少利息的问题便有了结论;二十年内支付利息,二十年后仅支付本金。
在贷款实践中,金融机构人员事实上早已知道借款合同的性质,以及上述原理,如:贷款合同约定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有人可能要问,少数学者为何作出借款合同转移所有权的解释呢?在本文看来,少数学者不少观点由资本决定,或者左右,如:对特别法人的解释限制机关特别法人。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