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财产刑:腐败如何解决?

法的正能量 2024-11-01 04:29:04

当前的司法实践,与普通犯罪相比,贪污、受贿等犯罪的量刑较轻;又因现实生活仍有腐败现象,如:不少正常事务仍要请客送礼等。有人设问:“腐败如何解决?”治理腐败是“系统工程”,但需先从法律角度分析。

今日法律问答·财产刑

一、不能因违法而获益与财产刑

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既是法律格言,也是生活常识。但不能因违法而获益规则也不能一概而论,如:1979年《刑法》作了区别,即:刑法对公职人员与普通人犯罪的获利作了区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上述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不仅如此,第一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也有相同的规定,如: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而诸如第一百五十二条等普通人的犯罪,多数规定是“可以”并外没收财产。

1979年《刑法》的上述规定表明,国家对公职人员有特别的要求,即:在财产犯罪上绝对不能让公职人员受益。1997年《刑法》对没有财产作了统一规定,看似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但在本文看来,立法观念产生了变化,如: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数罪并罚另行作了规定,即:从一重处罚。

目前,贪污、受贿罪共同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第一档法定刑没有没收财产刑,第二档法定刑尽管有没有财产刑,但司法实践多数适用罚金刑。在本文看来,1979年《刑法》规定对财产犯罪规定的财产刑可能更有利于解决腐败问题。

二、没收财产不同理解对反腐败的影响

在理论上,没收财产与没收赃款、赃物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如:没收财产针对的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而赃款、赃物是指非法所得,如:受贿罪中的贿赂之物;但在理论上,非法所得的滋生之物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所得却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甲将贪污,或者受贿的财产用于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增值;对增值部分有不同的看法。行政法理论认为,增值部分属于非法所得;而刑法理论却认为,因特殊的能力将非法所得投资属于合法财产。

上述不同的看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适用,或者惩处可能影响不大,如:前述两罪均有没收财产刑。因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没有规定财产刑,以刑法理论对没收财产的理解,非法所得的增值部分成了合法财产。

有人可能要问,行政和刑法理论为何对没收财产有不同的理解?究其原因,不少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有对犯罪人作出有利解释的含义,如:法考辅导用书曾将刑法表述为“犯罪人的大宪章”等。

行政法理论尽管认为非法所得收益也是非法所得,但行政实践却很少有这样的决定。究其原因,刑法理论对非法所得的理解也影响了行政实践;正确理解非法所得更有利于解决腐败问题。

没收财产不同理解对反腐败的影响

三、介绍贿赂罪不同理解对反腐败的影响

在反贪污、贿赂司法实践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很少适用。多数人可能认为其原因是第二款的作用,即: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法考辅导用书认为介绍贿赂是受贿,或者行贿罪的帮助犯;根据刑法理论,或者《刑法》规定,帮助犯是共同犯罪,且一般属于从犯。胁从不问可能是刑事政策之一,但该政策没有“惠及”普通刑事犯罪;长期不问的结局之一为,各类“掮客”可能形成了职业分类,如:司法类等。

在本文看来,介绍贿赂罪是独立的犯罪,如: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更是独立的规定了本罪。有人可能要问,刑法学者为何有这样的认识?

我国是人情社会,不少人可能或多,或少做过掮客;基于法不责众的观点,少数学者作出上述解释。从犯罪作用分析,介绍贿赂事实上是教唆犯;《刑法》独立地规定本罪,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正确理解介绍贿赂罪有利于解决腐败问题。

介绍贿赂罪不同理解对反腐败的影响

诚然,如何解决腐败的方法有多种,如:财产公示制度、发行数字人民币等:但在本文看来,根本方法还是从财产刑方面解决,如:腐败分子可以将收受的黄金说成是“家传”;倘若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修订为并处没收财产,家传黄金应没收。对腐败多数犯罪设置没收财产刑多数人可能不敢贪腐。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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