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施罚——浅说清代乾隆时期的议罪银制度

看史论史说史解史 2024-01-10 18:44:03

议罪银制度也称“认罪银”、“罚项”、“自行议罪银”,即根据官员犯罪的情节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两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是乾隆中后期的一种旨在增加皇帝个人收入的财政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针对地方高级官员执行,它成为了清代财政制度的转折点,给乾隆中后期的政治生态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是“康乾盛世”的重要转折点,下面就来说说这个“议罪银”制度。

清朝对于官员的罚银罚物当然并非是乾隆朝首创,在清代初期就有针对上下官员的罚银罚物制度,对轻微违法的王公大臣,以其职位高低,身份的不同,在入关后,按本职罚俸十分之一,所谓“俱各照职俸,每十两罚一两”,这项制度被称为“土黑勒威勒”。在康熙之后,清代的罚俸形成了一项相对完备的制度,对官吏的渎职、疏失、舛错等过失,轻微者受罚俸处分,总而言之,是一种制度化的处罚,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王朝处理官员过失的常态。

蒋良骐《东华录》

而在乾隆四十五年,由和珅主导、成为常态的“议罪银”制度有可能借鉴于清初的罚银制度“土黑勒威勒”,这项制度产生的罚银成为乾隆朝中后期,聚敛财富、满足乾隆个人私欲的主要财源之一。像清代的官书如《清会典》、《清会典事例》根本没有议罪银之例,有一定的私密性,只在军机处的《密记档》有相关记载,如下图就是《密记档》的部分内容,对议罪银产生的原因、罚银数量、流向所载甚为详细。

记载议罪银内容的部分《密记档》

从《密记档》看,议罪银与制度化的罚俸又有显著区别,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如下特征:第一、首先是罚银对象不同。制度化的罚俸制度是针对所有各级官员的,而议罪银制度则针对的则是地方高级官员,从上图就可以知道,真的不是大员,就是肥差。第二、制度化的罚俸一般是由吏部来执行,而议罪银则是由和珅、福长安负责军机处和密记处办理。第三、也是最为显著的一点,议罪银的罚银数额非常巨大,一般是数万,是制度性罚俸的数倍或十数倍。

上面说过“议罪银”主要针对的是高级官员,而其主要罚银来源则是占那些官员工资大头的“养廉银”,根据乾隆的说法就是“督抚坐拥厚廉,以其尸位素餐,故议罚充公之项,令其自出己货,稍赎罪戾”。所谓“养廉银”,是雍正年间所实行的制度,“养廉银”的数额非常巨大,通过提供比常规俸禄高的多的高薪来培养官员的廉洁,一般是常俸的十几倍,比如直隶总督其一年俸银只有180两,但是其养廉银却高达15000两。

直隶省份养廉银

理论上,扣除捐助公项、办公费用之外,就可以成为督抚的个人收入。但是,随着“议罪银”制度建立,养廉银这笔高级官员的大额收入自然成为了罚款主要来源。而从“议罪银”的罚银途径来说又分为两种。

一是自请议罚。如陕西巡抚毕沅在甘肃布政使王亶望案中失查,坐视王亶望侵帑“并未参奏,获戾深重”,被乾隆降为三品。事后,乾隆帝尤以处分不足以解其心中愤恨,令毕沅自行议罪。毕沅认罪态度良好,在痛定思痛之后,其奏请“缴银三万两,外于养廉内罚银二万两,以赎前愆”。再如山东巡抚国泰,为了替父免罪,也非常识相的自请罚银,“上年伊父文绶获罪,发往新疆效力,伊奏请捐廉四万两,为伊父赎罪”。

从毕沅罚银的案例,还可以看到议罪银往往是借事罚人,所有一丁点行政过误都可能成为官员罚银的理由和借口。

《清高宗实录》毕沅罚银事

二是朝廷议罚。如乾隆五十年,因运河中河一带未能预先建好闸座,导致河道运道浅阻,两江总督萨载、河道总督李奉翰“贻误要工,实难辞咎”而获罪。除了分赔原拨款项132601两外,其两江总督萨载被罚银一万两。

《清实录》记载的萨载、李奉翰分赔议罚之事

尽管乾隆强调“议罪银”认缴出自地方督抚等高官的“养廉银”项目中,但其这个逻辑有着明显的缺漏,或者对这种缺漏视而不见。别的不说,上面我说过,“议罪”罚缴养廉银往往数额巨大,从数万两到数十万两不等,随意性相当之强,很多官员的“养廉银”根本是显而易见的不敷赔补。比如乾隆五十三年,由于“台湾逆匪滋事年余,一切军饷费用不赀,皆黄仕简因循贻误所致”,乾隆帝诏责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缴出银二十万两,以备赔补军需之用”。按清代提督一年的总收入不过4200两,如果按这个数目缴下来,黄仕简哪怕是超人,不吃、不喝、不用,不花一分总收入,也要还47年。

《清高宗实录》黄仕简罚银20万

那么大家想一想,如果官员包括养廉银在内的总工资对于罚银款项来说杯水车薪,而这些巨额罚银必须按期如数缴完,那么按照正常逻辑肯定会倾家荡产,贫病而死。但地方高级官员在这种处罚中依然故我,甚至多有锦衣玉食之人。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些罚缴议罪银的钱出自哪里?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挪用地方款项或者贪污所得。

事实上,那些罚缴养廉银的积极分子,不能说是全部,但大多数绝对是“贪渎”之官。以上文为父罚银4万两的山东巡抚国泰举例,口口声声说这些罚银出自其“养廉”所得,但在乾隆四十七年,是被查出,在山东任上时,“贪纵营私,征赂诸州县”,山东府库“亏二百万有奇”。

《清史稿》国泰案

再如上文贴出的《密记档》中有一位频繁上缴议罪银的积极分子两淮盐政征瑞,在和珅倒台之后,被查出“前后馈和珅银四十万两”。另外一位“议罪银”项目积极分子闽浙总督伍拉纳,在其被捉拿后被抄家,“得银四十万两、如意至一百余柄,上比之元载胡椒八百斛”。

《清史稿》伍拉纳案

还有上图《密记档》中的户部主事郑源璹,被史书称为“诸贪吏首亶望,次则郑源璹”。还有两广总督李侍尧,据《啸亭杂录》记载也是赫赫有名的“骄奢贪黩”。

《啸亭杂录》

所以,“议罪银”制度的实行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败政,是对贪污腐败的纵容,乾隆帝利用自己的亲信和珅对高级官员借故罚银,而高级官员则大肆贪污受贿、挪用地方财政以满足乾隆帝的个人私欲。这也说明晚年的乾隆在生活上日益腐化,放弃了他青、中年时期高压反腐的政治策略,开始转向奢靡享受,不择手段的聚敛财富。但凡是个人都知道议罪银制度会引起地方吏治的极度败坏,地方极度亏空。

在议罪银制度实行将近十年后,内阁学士尹壮图实在看不下去了,他本人怀着对“君父”的拳拳忠爱之心,“请永停罚银之例”。他指出“议罪银”的危害有三:一、“桀骜之督抚”借口认罚,保住官职,可以给予贪赃枉法。二、哪怕时清廉之员,为了补足议罪银,不得不纵容属吏以非法途径搞钱,间接的卷入腐败漩涡。三、罚银之例虽严,但对那些贪污之官来说,也无法使其生初愧疚之心,反而会变本加厉的刻剥百姓。

可以说尹壮图的担忧不无道理,自诩为英主的乾隆对尹壮图的奏疏不以为然,并下诏反驳,其核心观点有四:一、议罪银制度只是“偶尔行之,非定例也”。二、此规只适用于没有重大过错的督抚官员,对于犯重罪的严惩不贷。三、督抚如果借此敛派,则一定从严惩罚,督抚畏惧惩罚,绝对不敢贪污营私。四、收上来的议罪银都是“留为地方工程之用”,说到底还是为百姓好。(文见下图)

《清高宗实录》

乾隆对尹壮图回复完全是诡辩加扯谎,别的不说,就一、四两条完全站不住脚。

首先,看第一条,乾隆皇帝称议罪银是“偶尔行之,非定例也”,但事实上议罪银已经运作了十年之久,已经成为一个隐性制度,《密记档》上记载的罚银人数之众,流程之固定,岂是偶尔为之这样的话可以掩盖过去的。

其次、看第四条,“留为地方工程之用”更是谎言,从《密记档》看,大部分议罪银的进项根本就是进了内务府的广储司库,就是进了乾隆的私人腰包。值得一提的是,在昭梿的《啸亭杂录》中,写道在乾隆的努力下内务府广储司库财政大有好转,所谓“乾隆中,上亲为裁定,汰去冗费若干,岁支六十余万两。其后岁为盈积,反充外府之用”,凭乾隆好大喜功的习性,“汰去冗费若干”这样的话根本是溢美之词,不足为凭,唯一的原因就是大量的议罪银注入,让内务府的广储司库扭亏为盈。朝鲜使者亦云议罪银是缴纳于内务府。无疑乾隆本人是议罪银制度的最大受益人。

《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

《啸亭杂录》

至于二、三条那纯属就是主观想象的产物,简直不值一驳。尹壮图直言“各督抚声名狼藉,吏治废弛,经过各省地方,体察官吏贤否,商民半蹙额兴叹,各省风气,大抵皆然”。而在尹壮图上疏的同年,朝鲜使者来访清朝,回国后向朝鲜国王报告清朝政治状况,和尹壮图的言论不能说是一模一样,也称得上大同小异,所谓“大抵为官长者,廉耻都丧,货利是趋,知县厚馈知府,知府善事权要,上下相蒙,曲加庇护,故恣行不法之事,而毕竟倖逭,生民穷困,专由于此”。尹壮图和朝鲜使者的言论直接把二、三两条干的稀碎。

《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

乾隆被尹壮图的言论激的恼羞成怒,怀着羞辱尹壮图的目的,他责令尹壮图和侍郎庆成,共同盘查地方,而整个过程相当让人无语,堪称恶心至极,其监护尹壮图的庆成本是贪墨之官,每到一地,则“游宴终日”,给地方官以作弊时间,方便将早已亏空的府库“挪移满数”,然后再做盘查,这么搞尹壮图自然就查不出什么来。最后,只能向乾隆道歉,而乾隆则继续沉浸在“大清一片安好的梦境”中。

《啸亭杂录》

从尹壮图事件中,可以看到老年的乾隆已经完全进入了被权力腐蚀的“洞穴人”,从一个励精图治的英明之君变成了文过饰非的昏庸之主,他陶醉在盛世的梦幻中,浑然不觉他的盛世早已一去不返。

综上所述,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正是乾隆腐朽,才引出了议罪银这样百害而无一利的恶政,成为清廷由盛转衰的关键因素之一。

引用文献:《清高宗实录》、《清史稿》、《东华录》、《清史列传》、《啸亭杂录》、《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清朝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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