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层出不穷,让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此次,眉山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结合当下常见的“两卡”(电话卡、银行卡)非法交易、骗取公民个人信息、刷单返利、虚假网络投资平台等常见类型的电诈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切实增强群众防诈、反诈意识。
目录
1.非法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杨某、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地推”扫码送礼骗取个人信息——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建假平台诱骗客户投资“虚拟币”——胡某等人诈骗、李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4.为电诈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口”——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5.招兼职刷单返佣金“连环骗”——伍某某诈骗案
6.“呼叫转移”医院座机帮电诈团伙行骗——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一
杨某、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初,杨某接触到一份“工作”——找人带银行卡到迪拜,通过境外刷银行卡流水提升额度做贷款。对方承诺报酬3000元,加上往返机票共给10000元。杨某查询得知往返迪拜机票需要5000元,除去给带银行卡的人报酬3000元外,自己还可以获得2000元的好处,遂同意。之后,杨某联系上胡某某帮忙,并帮胡某某订好往返迪拜的机票。2023年12月21日,杨某从他人处拿到17张银行卡、8张电话卡。次日,杨某将17张银行卡、8张电话卡交给胡某某,并当场支付1500元的报酬,余下报酬待胡某某返回再给。当日下午,胡某某携带上述银行卡、电话卡到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准备前往迪拜时被边防民警查获。被告人杨某、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杨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实名不实人”的“两卡”非法交易,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猖獗的重要因素。“两卡”非法交易不仅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通道,为犯罪分子隐匿身份、逃避打击“提供支持”,更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予严惩。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非法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并共谋携带大量信用卡出境,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扰乱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付出难以挽回的代价。
案例二
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起,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多地农贸市场做“地推”,以新用户扫码注册QQ、微信、抖音、京东即可一元钱领取面巾纸、食盐等礼物的方式,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并将获取的手机号码推送到“地推”微信群中,在接收到注册账号的验证码后,周某某又将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中,群主操作注册成功后,即将支付宝口令红包发送给周某某。截至2023年5月1日,周某某获利共计11万余元。周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其他的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犯罪。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地点均在场镇的农贸市场,针对的主要人群是中老年人,周某某以扫码注册账户、发送礼品的形式骗取公民个人信息,再出售给电诈犯罪分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其中个人通讯联系方式均实名认证,多数与银行卡、社交软件、支付账户等绑定,与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泄露后容易导致公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区分“赚钱”陷阱,更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包括短信验证码等,谨防信息泄露,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三
胡某等人诈骗,李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胡某与杨某某等人在成都市经营具有“修改K线、出金控制”等所谓“风控功能”的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台,谎称平台的特点是保本理财、爆仓保本,盈亏具有确定性,客户的资金始终在客户的私人账户,公司只赚取服务费等,并发布虚假交易盈利截图,诱骗客户在该平台投资虚拟币。2020年12月11日,胡某与杨某某关闭平台,并欺骗客户说平台被黑客攻击,资产被黑客盗走。之后二人关闭公司,离开成都,并将客户微信拉黑。虚拟币承兑商李某某、董某明知胡某等人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仍为其虚拟币交易平台提供承兑业务,通过买卖虚拟币赚取差价。被告人胡某、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虚假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骗取客户资金,牟取非法利益,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明知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为他人提供结算账户并帮助他人套现,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但具有稀缺性、匿名交易等特征,价值波动较大,容易使人产生可以快速积累财富的刺激感,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投资人想通过炒币“一夜暴富”的心理,建立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喊着“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的口号实施诈骗犯罪。虚拟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交易活动存在重大风险,投资人切莫参与虚拟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谨防从投资人变成受害人。
案例四
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提供电话卡,用手机、对录线、电话卡搭建“手机口”,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帮助,并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6067万元。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被告人为电诈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的新型诈骗案件。在“手机口”诈骗中,参与作案的一般是青年人,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一时贪图所谓的高薪报酬,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虽然全程均由上家通过手机软件控制拨打电话,秦某某无法听到诈骗的具体内容,但其行为仍涉嫌犯罪。建议广大群众始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高薪”诱饵,更不要以身试法,沦为电诈“帮凶”。
案例五
伍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7月,伍某某明知他人以刷单返利方式实施诈骗,仍接受上家安排,使用自己及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实施返佣金行为,共获利11000余元。期间,罗某、黎某、侯某某因轻信网上刷单能赚取佣金而先后被骗共计42000余元,三人获取的63笔佣金共计256元由伍某某支付宝账号支付。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被告人伍某某具有的从犯、坦白、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刷单返利类诈骗由于返利周期短、引流成功率高,已成为当前较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段,并与其他电信网络诈骗手法相互融合。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贪小便宜的心理,通过发布“0元代付”“刷单挣钱”等虚假信息,吸引被害人参与刷单任务,并发放小额佣金获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落入连环诈骗圈套。“刷单”兼职并非正当兼职,也不是“致富路”,而是犯罪分子精心包装的诈骗套路,要谨记“小额返利是诱饵”“大额返利难提现”,远离“零成本”“低门槛”“高回报”骗局,以免落入诈骗陷阱。
案例六
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曾于2023年8月在山东省菏泽市一酒店房间内架设voip设备,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4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洪雅县某医院陪护其父亲住院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答应将医院电话转接至违法犯罪人员指定的手机号码。1月14日,被告人张某趁该医院住院部15楼尚未投入使用,便将该楼层护士站座机的接听功能转接至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上,并按照他人的安排多次查看该座机能否正常使用,以及解除、设置转接,后他人利用该座机通过冒充医保客服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上海市奉贤区顾某某被诈骗11万余元。张某共计非法获利710元。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呼叫转移是座机的常见功能,原本是为了方便用户在无法接听座机电话时,将来电转移至便于接听的手机等设备上,然而这一功能却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随着当前反诈宣传工作的推进,群众对来自境外归属地的电话号码已经具有较高的警惕性,对此不少电诈违法犯罪人员开始通过本地座机设置呼叫转移隐藏其真实电话号码,以此迷惑被害人。作为救死扶伤之地,医院承载着无数病人及其家属的希望,本案被告人利用医院座机设置呼叫转移,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医院电话冒充医保客服对人民群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使得被告人罚当其罪,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屏障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