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因提供免费下载国家食品标准,被判赔15万这个判罚合理吗?

中指数统计 2024-07-23 19:12:29

2023年8月至今,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食品伙伴网败诉,赔偿15万,删除网站上的涉案标准。该案事由就是食品伙伴网长期免费提供食品行业标准下载,而出版社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平时工作中需要查阅各种食品标准相关资料,我都是直接从食品伙伴网查看、下载的,从国标到团标、地标甚至一些企标,在里面都能很方便地免费查到。我也相信,不止是我,绝大多数食品行业从业者都从这个平台里或多或少获得过便利。

所以,我昨天看到这个匪夷所思的判决的时候,我挺震惊的。我不理解,为什么把「国家标准」公开给人民群众,竟然还会被判侵权。在判决书中提到「推荐性国标」跟「强制性国标」的区别,我认为,不管是哪种国标,都是「国家标准」,都应该免费公开给大众。

国家标准是国家制定给各行各业规范生产行为的统一标准,对生产者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对普通消费者也有科普作用,有时也是出现消费争端时的维权工具。

我认为国家标准应该公开透明免费发布,大力宣传推广让更多人知道,不应该收费,也不应该藏着掖着不方便获取,更不应该把版权绑定在某一家出版社。

中国的政府网站实际上提供了很多服务,但是藏得那叫一个隐蔽,用哪个搜索引擎都找不到。比如我现在想找找螺栓规格,确认一下有没有M5这规格的螺栓。因为奇数规格很可能是没有的。

百度:螺栓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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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非常敷衍的一篇百科,什么信息都没有。不往后写了,去搜搜就看到了。

离谱,离大谱

但是,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原因如下:

国家推荐性标准具有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且并不当然由国家机关独立制定或作出。因此,在符合作品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推荐性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网站行为构成侵权:在这起案件中,涉事网站未经授权,擅自提供国家食品标准的免费下载,侵犯了标准出版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标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家标准的出版传播秩序。

赔偿金额合理:法院判决该网站赔偿15万元,这个赔偿金额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的。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15万元的赔偿金额可能是综合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后做出的合理判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在网站上提供免费下载。网站在提供相关标准时,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法授权,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提供服务。

总之,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有助于维护国家标准的出版传播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站和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合法使用和传播标准等知识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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