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法的正能量 2024-09-04 04:32:58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1983年2月3日)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财预〔83〕1号“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如物价罚款,违犯交通规则罚款,违章倒放垃圾罚款,违章建筑罚款,占用马路罚款,燃料超耗罚款等,是否适用“罚没财物处理办法”的问题。我们意见,凡属依法处理的经济惩罚性质的罚款收入,均应按“办法”规定全部上交财政,不搞收入提成。由于这类罚款一般不开支告发人奖金,这些部门不增加多少公用经费开支,所以,一般不另拨“办案费用补助”。

凡属在正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补偿性质的罚款、滞纳金等,可留归部门或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收取补偿性质的罚款收入,应当纳入预算,财务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作为“小钱柜”自收自支。

农村社队自定自收的超计划生育罚款,由收取罚款的单位自行处理。

由于各地罚款种类很多,绝大多数罚款办法是地方或部门自定的。以上罚款性质的划分原则,供你们执行中参考。具体划分中有些什么问题,可请示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8: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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