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缩减修订考核办法,实例说明,真的是不得不改了

烟语法明 2024-10-03 11:47:17

如果是近年来没有亲身过司法诉讼的,如果是没有人认识到司法举措对于法治建设影响有多大的,不会意识到上述的转变,社会意义有多大。从最高法院对此次修订做出的“解释”看,其已经认识到了之前的考核办法,对于法院内外造成的影响:例如,对于法院内部而言,“有的法院抱持'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将抓指标等同于抓工作,额外增加不科学、不必要的指标,把指标任务层层摊派、逐级加码,令一线法官不堪重负、无所适从。”对于需要司法诉讼的人而言,“有的法院不能系统地、辩证地看待指标体系,要么为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

正如“解释”中说的,有些法院,对起诉、上诉、申诉、申请再审这些本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在考核利益的驱动下,“异化为限制诉权”;有些法院,为了“追求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和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不顾司法文件规定的自愿原则,将所有案件网上立案后全部直接转为诉前调解程序,为了控制立案数量提高各种考核指标,即便经过了司法文件规定的一个月的诉前调解期也“遥遥无期”的不立案,有的干脆在网上立案阶段就毫无理由或是直接告知案件太多审不过来的驳回申请......

虽然“解释”中提到了以上的这些弊端,但如果不是真切的参与司法诉讼,就不会知道为了完成层层加码的考核指标,为了在考核排名中“争先树优”,有些地方的法院会在“错误的政绩观”下,会给当事人造成何等极端的司法体现。

实例一:要执行立案,先写申请撤诉

在本号转发的《律师办案遭遇感触:不科学的考核,才是立案难的源头》一文中,有律师以亲身办案经历写出了立案难的真实情况。一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先是网上数次往返的做到了法院的各项要求还是一个多月没有获得立案,律师和企业法务人员跑到法院询问,窗口人员干脆答复,“都快到年底了(律师去的时候是九月份),你现在立了,我们到年底前也执行不了,只能终本。”

律师一再坚持,跟立案人员争论了起来,以至于企业法务人员都劝律师,“算了算了,不要和法官争,我们回头再想办法,今天就这样。”(不知道这样的“回头想办法”是什么办法,真的是某些人说的,立案需要找关系?)律师要求找法院领导,企业法务害怕得罪法官。

最后立案领导出面,给出的立案方案居然是,“这样吧,你们想立案也可以,现在写个申请,撤回执行的申请,我们先执行看看,如果到年底没有进展,执行先撤回,等到后面你们再申请恢复。”,至于律师建议的,可以先终本啊,领导的答复是,“现在上面对终本有限制,终本率是不能超过13%的”;“你来说说看,你如果在我的位置上怎么办?这个案件立了又没有办法执行,你说这案子怎么办?”

法院、法官有考核压力,当事人就应该“理解”这样的压力,一句“你如果在我的位置上怎么办”,就可以将不依法办事的后果推给律师、案件当事人承担。

实例二:案子不在立案前基本走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所有诉讼程序,不通知立案交费

有文章写到,自己是2023年7月24日在某法院网上申请立案了一个知识产权案件,7月28日有根据法院的电话通知将纸质材料邮寄至该院行政庭,后经查询得知,该案8月10日诉前调解终结的。

11月29日,自己收到了一份法院《预交(退还)案件受理费通知单》,预交25元后以为案件已经立案了,可一直等到2024年的9月10日,案件毫无进展。电话询问法院立案庭才知道,案子根本没有立案,之前所谓的交费,只是“预交”,只有被通知“亲自到立案庭换票,法院才给出正式的'民初'案号”。为了拖延办案,不仅有了遥遥无期的诉前调解,连法律根本没有规定的“预交”诉讼费、再到法院换票立案程序都“发明”出来了,俨然不顾什么司法解释、“收费办法”的规定了,不知道的律师或当事人,还以为只要交费了就是立案了。

如此的法律规定之外“发明”司法程序,烟语君也遇到了。此前曾经写过的亲戚家楼房漏水案件,尽管已经诉前调解了三个月,在一再的催办下,居然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了一个法庭调查。

“开庭”的是审理本案的法庭法官,原被告均到庭明确表示这个案件无法调解请求法依法裁判,法官口头上的表述是这是“诉前调解”,可进行的程序却是跟开庭程序无疑,开庭纪律、诉讼请求明确、证据举证质证等按部就班,最后是原被告签字确认的笔录。

烟语君问法官,既然原被告都不同调解了,为何还不立案?法官答曰,这个案子需要搞现场勘察,需要搞司法鉴定,没弄完这些,是不会立案的。烟语君再问,什么进行这些程序?法官答曰:等我有时间再说吧!

眼见诉前调解的“开庭”又一个月过去了,原告立案已经快五个月了,案件立案的时间遥遥无期啊!呜呼!案子已经到了审案法官手里,也按照审判程序进行了,却一直就是不立案的法院审判系统外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这算是又一“司法创新”吗?

犹如上文中最高法院在本次修订考核指标的“解释”中提到的,造成如今“一个法院一个程序法”的局面,“根本原因就在于指标体系制定、管理不尽科学,加之错误的政绩观所导致。”表面上看,大家都在说是考核指标的不合理、不科学,可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考核过程中,有些人在通过层层加码、趁机谋利的变通执行,制造数据“英雄”,不管不顾法律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是,这些人如此做了,也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从没听说过有人因为拒不立案、拖延立案、法律规定之外办案等而被追究责任的,于是乎,别人为了完成任务,不得不也都学会了。最终,也就形成了普遍性的不依法办案的现象。

0 阅读:0

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