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最新调整,多地发放标准再提高

杭州仁本人力 2024-02-22 13:28:28

近日,广东省再次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进行上调,那么此次标准作何调整?其他地区2023年度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标准如何?本文为你解答↓

广东

2月20日,广东省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对2023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

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

四级伤残人员:加发100元/月/人;

三级伤残人员:加发108元/月/人;

二级伤残人员:加发116元/月/人;

一级伤残人员:加发124元/月/人。

2. 托底调整。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普遍调整办法。

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694元、1373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577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346.2元/月、5288.5元/月、4230.8元/月、3173.1元/月的标准发放。

2.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

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

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 定额调整。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5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

2. 托底调整。

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3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3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福建

2023年12月20日,福建省发布《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对2023年度福建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问题作出调整。

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

一级伤残增加 179 元;

二级伤残增加175 元;

三级伤残增加 172元;

四级伤残增加168 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3159 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 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 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 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从2023年1月起执行。

注: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北京

北京市人社局对2023年度北京市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60元,二级伤残325元,三级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6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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