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抄家充公没收其全部财产;二:上断头台,剥夺政治权利;三:子孙后代大学不予录取,机关事业单位永不录用;四:行贿之人,连带责任;第五:家人与享受者同罪。大家支持吗?网友:我想提一条,行贿人与受贿人两个只能活一个。如果行贿人率先揭发,他不受任何处罚。受贿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受贿人能揭发其它人的罪行。如果是受贿人抢先投案,第一次可以保留他的党籍和职务,仅需要伐木他的,不正当财产即可。但是向他行贿的人就要承担全部的后果。总之,要给他们坦白的机会。让他们心有猜忌,不能结成牢固的同盟。
网友:就第四条有可行性。另外可以加上所在单位的纪委连带责任,上级组织部领导连带责任,纪委失职和组织部用人不察当然要考核。至于全部充公和家人子弟不好实施。贪污得钱可以充公,自己家挣得钱没有理由充公。另外罪不及家人。
网友:第六,他们上司,监管机构也要一并处罚。第七,在他的家乡立碑,将其罪行公之于众,并让家乡人世代责骂,第八,他家人的工作单位及子孙学校作通告,让人知其罪名。
网友:①贪污受贿五千以上开除党籍,罚十倍②贪污受贿一万以上开除公职,并罚十倍。③贪污受贿五万,受刑一年。④,以此类推,贪污百万,判刑二十年。⑤贪污受贿一千万以上,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解释不够全面,应添加副责进行量化,从十年到一百年量刑标准和死刑标准,一定要量化。一句十万以上最少十年,情形严重可无期徒刑,特别严重可判死刑。这种描述除了保护贪污犯,就是保护贪污犯,没啥用
支持实行这样的政策,为国为民。